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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既要保護,更要『用起來』。圖為大小馬站書院群。高貴彬攝
在公布《廣州市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辦法》(草案)(以下簡稱《保護辦法》)的同時,最近廣州市法制辦和廣州市規劃局還聯合組織召開了一場專題座談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相關領域專家,征求對這一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研討會上,有專家提出,歷史建築『建成50年以上』的年限標准太嚴格,建議改為30年,廣州副市長王東提出,考慮將一些近現代優秀建築也納入保護范圍。還有學者認為,歷史建築保護名錄認定的程序需要報省政府核定後公布,流程太長,不利於保護,建議簡化流程快速保護。
在研討會上,廣州市規劃局李明局長透露,《保護辦法》爭取在年內出臺,《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正在法制辦審核,《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條例》啟動修訂。規劃部門正在加快歷史建築的普查認定,已經對994處地塊、2萬餘棟建築進行了實地踏勘和拍照,初步篩查出一批優先推薦歷史建築線索。李明表示,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區相對文物是新事物,急需加快制定《保護辦法》以提供法規制度、執法力量、聯動機制、保護資金等保障。
南方日報記者劉懷宇實習生梁靜瑩
焦點一:認定門檻50年標准改為30年
《保護辦法》規定,建成50年以上,具有地方歷史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歷史事件、載體代表性、標志性價值、名人紀念價值等歷史文化意義的建築,可以列入歷史建築保護候選名錄。
對此,廣州大學教授湯國華認為,這個門檻較國家的標准嚴格,建議放寬,擴大保護范圍。華南理工大學建築學院副教授馮江則指出,上世紀50年代到80年代期間,廣州集中建設了一大批代表性的嶺南風格建築,建議認定標准改為建成30年以上,認定權限也建議下放到區縣一級。另外,廣州城建史非常重要的特點是,明清以來的鄉村建設非常發達,民國更是廣州的黃金時期,價值全國第一,且嶺南派建築是中國現代建築的中堅力量,因此這兩個特征應該在歷史建築的標准中得到突出體現。
王東建議,保護辦法要特別注意合理確定歷史建築的標准和范圍。他表示,為了加強保護,是否考慮降低門檻,合理擴大保護的范圍。比如,年限可能也要寬一些,考慮將一些近現代優秀建築也納入。按照國外的做法,雖然年限很短,但是在一些重要的歷史事件中,或者未來可能在歷史上有比較重大意義的歷史事件,如巴塞羅那展覽館就是建築界非常有意義的建築。
焦點二:認定程序名錄需省政府核定流程太長
《保護辦法》對尚未認定為歷史建築但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築,創設了預先保護制度,規定預先保護期限為一年,這個制度包括預先保護期內『反拆除』;瀕危個案緊急申報:有損毀危險的瀕危建築,政府可以直接納入保護名錄;房屋拆遷許可延期或者房屋征收前『大普查』。
專家均認為這個制度是非常好的制度,並對預先保護期間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合法權益的保障等進行了討論。不過也有部分專家認為,一年的預先保護期限過長,應該以半年為宜。
有了認定標准之後,實行預保護後,如何盡快進行保護名錄認定也十分關鍵。廣州市政協委員黃淼章和湯國華教授均認為,保護名錄認定的程序依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需要報省政府核定後公布,程序太長,不利於保護,而且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不符,應該按照國家行政法規規定程序,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同時報省政府備案。
黃淼章還提出,另一方面也可以轉變思路,直接納入區級登記文物線索,實現快速保護。市名城委專家陳玉環則提出,《保護辦法》可以考慮參考文物保護單位分級審批和管理,如分為市、區兩級,相應簡化程序。
王東則提出,有必要重申拆除許可。對於一定范圍內的建築拆除,設定許可制度,以避免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被誤拆。
焦點三:處罰措施破壞歷史建築或遭5倍罰款
《保護辦法》規定: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歷史建築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並可以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這意味著,拆除歷史建築最高只能處以50萬元的罰款。
不少專家認為這個數額太低,對開發商來說根本沒有威懾力。
與會專家、代表一致認為,需要加大處罰力度,采取重罰、恢復原貌及行業資質管理等手段多管齊下,在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制定中,對擅自拆除、遷移或者損壞歷史建築、預先保護期內建築的行為,應當加重罰款,恢復原貌,結合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行業資質管理等手段,讓保護責任人『不敢拆』。
市法制辦負責人接受采訪時則表示,下一步將在正在制定的《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地方性法規)中規定對擅自拆除歷史建築,擅自破壞或者拆除預先保護的建築予以重罰。計劃按照被損毀建築價值的3—5倍進行罰款,而建築的價值將由專門的鑒定機構來評價。
焦點四:改造利用讓保護利益大於破壞成本
王東說,歷史建築的發掘、保護和利用的制度設計特別值得關注。尤其是如何合理利用、活化利用,是一個難題。需要探討一些原則性的界定,讓業主知道怎麼進行利用和改造。
與會代表、專家均認為歷史保護或者說文化保護與現代化進程總體上並不衝突,且歷史建築不同於文物,應當『用起來』,如運用好市場機制,發展文化產業;又如在不損害歷史建築本體保護、保護整體風貌的原則下加強合理利用,以及加大獎勵力度、細化補助制度等,使保護的利益大於破壞的成本,讓保護責任人『不願拆』。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教授朱最新建議,《保護辦法》可以考慮單設一章,在機制上可以建立歷史建築和風貌區的利用委員會,引入諮詢制度,征詢公眾、專家對利用的意見。
《保護辦法》規定了政府設立專項保護資金,鼓勵社會成立保護基金。
黃淼章委員認為,專項資金的具體比例或者數字要明確,這樣纔能將資金落到實處。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文靜建議細化專項基金的使用,明確申請批准程序及補助標准。將來還可出臺一些配套制度,以行政指導的方式鼓勵設立以保護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區為宗旨的民間基金會,甚至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做半官方半民間的基金運作。
王東表示,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保護必須要有經費作為保障,既要設置政府的專項經費,同時又要充分發揮社會的作用和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