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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拆工廠頂棚致財產損失
本報訊(記者胡迪通訊員劉香霞)先某秀將自己租來的廠房租賃給他人使用,當起了“二房東”。可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廠房頂棚被房東拆除了,並因此給租賃人造成損失。但在這場事故中,出租人也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中山市兩級法院對一宗違約案件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盧某是順德容桂的一個個體經營戶。2009年12月,他和合夥人一起與中山市港口鎮的先某秀等人簽訂了《設備及房屋承租合同》,決定租用先某秀環保塗裝設備廠的塗裝生產線用於經營塗料生意。雙方約定租用期限爲3年,還約定了租賃保證金。
協議簽訂後,盧某支付了租賃保證金2萬元。併購置了一些必要的設備開始經營。
工廠在生產廠棚卻被拆了
誰想到,2011年7月14日,原房東卻將盧某所租用的車間頂棚拆除。正好那幾天又遇上下雨,結果是,盧某不但無法正常生產,還致使車間內的一些生產用品被雨淋壞了。盧某稱,自己因此而導致的損失總計142835元,其中包括財產損失、爲處理財產損失事項而產生的費用、無法正常生產而補給工人的工資14850元。
庭審中,先某秀等人辯稱,頂棚並非自己拆除。該車間也是自己向他人租用。拆除頂棚的是房主吳某,自己同樣是受害者。
法院:
出租人承擔一半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本案所涉及的廠房及設備已經無法正常使用,而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不是由盧某所爲,盧某作爲承租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先某秀退回保證金2萬元。
先某秀等人作爲出租人,涉案廠房頂棚被拆除後,先某秀等人並沒有修復頂棚使之恢復原狀,也就是沒有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已經構成違約,因此造成盧某的損失,先某秀等人應當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先某秀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實際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本案案情,酌定先某秀等人在合同責任範圍內承擔盧某設備財產損失50%的責任,爲58827元(117654元×50%)。另承擔盧某的工人工資損失7425元、爲處理此事而發生的交通費用993元,合計67245元。2萬元保證金也退還盧某。
一審判決後,先某秀等人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中院二審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