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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下午1點,由喬丹體育贊助的約旦男籃和中華臺北男籃將進行男籃亞錦賽小組賽,引起籃球愛好者的關注。
2013年7月24日晚,亞洲排名前四的約旦國家男子籃球隊與我國江蘇男子籃球隊在蘇州進行了一場國際男籃挑戰賽,本是一場常規的比賽,卻出現了一個意外的巧合,這也引起了法律相關人士的關注。
眾所周知,亞洲西南部約旦王國的英文名為“JORDAN”,當晚約旦男籃隊員的服裝上印著大大的國名JORDAN,他們的贊助商是喬丹體育,而江蘇男籃的球衣贊助方則是耐克旗下的Air Jordan。賽場上,“QIAO DAN”與“Air Jordan”、“JORDAN”同時出現,讓人不得不聯想起去年Michael Jordan狀告喬丹體育一案。
約旦國家籃球隊與江蘇籃球隊比賽現場
2012年年初,作為Air Jordan的代言人,美國前籃球隊員Michael Jordan把喬丹體育告上法庭,認為“喬丹QIAO DAN”商標會讓消費者與其名字Jordan構成混淆,從而侵犯了其姓名權。喬丹體育則認為,中文“喬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中國媒體的慣常翻譯之一,Michael Jordan從未使用過“喬丹”作為商標用於商品上,因此不構成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
這一案件今年4月已在上海二中院開庭,到現在遲遲未能宣判。不過,法律人士普遍認為喬丹體育法理佔優,有很大的勝訴可能。
據了解,在我國20多年的知識產權司法審判當中,類似“喬丹”案件的不在少數,也早有解決途徑。例如,近期有與“喬丹”商標案極為相似的“榮華月餅案”,先使用“榮華”商標但並未注冊者的一方起訴後使用並注冊“榮華”商標者不正當競爭,但法院判決認為“榮華”商標的注冊者有權正當使用該商標,並表達了在侵權認定中需要尊重商標法和商標注冊制度的態度。同類案件還有上海高院“張小泉剪刀案”、最高法院“狗不理灌湯包案”等,其判決結果都是遵循先行注冊原則。同理可循,Michael Jordan從未在中國注冊過中文“喬丹”商標,喬丹體育率先合法注冊並使用“喬丹”商標應屬正當合理。
另據統計,中國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中有4600多名中國公民姓喬名丹,外國人的姓或名被翻譯為“喬丹”的更是不勝枚舉。在新聞報道中,中國媒體將“Jordan”翻譯成“喬丹”是約定俗成的慣例,NBA也不止一位籃球運動員被中國媒體翻譯成“喬丹”,24日晚籃球場上的“約旦”隊也是“JORDAN”的翻譯之一。這並未使消費者形成混淆,也沒有影響觀眾欣賞這場精彩的比賽,也足以說明“JORDAN”並不屬於“Michael Jordan”獨有,中文“喬丹”與Michael Jordan之間也沒有雙向唯一對應的關系。
記者還了解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7月2日下達了一份對“米奇小喬丹MI QI XIAO QIAO DAN”的商標異議裁定書,駁回“米奇小喬丹MI QI XIAO QIAO DAN”的商標注冊申請。裁定書中明確指出:喬丹體育早已在“服裝”“足球鞋”類等商標上率先注冊“喬丹”商標,並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米奇小喬丹”及拼音“MI QI XIAO QIAO DAN”完整包含了“喬丹”,雙方共處一地,易被消費者誤認為和“喬丹”存在某種關聯,引起混淆誤認。所以,“米奇小喬丹MI QI XIAO QIAO DAN”商標不予核准注冊。由此可見,作為中國馳名商標,“喬丹QIAO DAN”毫無疑問受我國法律保護。
如今,在中國民族運動品牌產業受到國外品牌嚴重擠壓的今天,更需要國人對民族品牌的支持。喬丹體育去年2月正值登陸國內A股上市的關鍵時刻,遭遇此案導致IPO暫停,打亂了企業原有的融資發展計劃;而以體育迷為代表的部分民眾對Michael Jordan的個人崇拜之情,也使喬丹體育在聲譽上受到損失。希望法律可以盡快給出公正合理的判決,還喬丹體育以清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