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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開發區的吳先生向本報反映,6月底他通過中介購買二手房,預先交了3000元。由於沒有鑰匙,看房時吳先生只在房子外面看了看。因爲對周圍環境不太滿意,吳先生決定不買,想退款,卻遭到中介拒絕。中介稱,交了定金又不買,是吳先生自己違約。
據吳先生介紹,6月底,他想要買套二手房,朋友楊先生向他介紹了做房產中介的盧先生。“他(盧先生)給我推薦了一套房子,說是跟楊先生的房子戶型差不多,我們就一起到楊先生家看了看。”吳先生說,他想看看推薦的房子,盧先生告知“先交錢才能看房”。
“因爲是朋友介紹的,就沒想太多。”經過協商,7月2日,吳先生向盧先生支付了3000元,盧先生給他開了一張收據。記者看到,這張收據上寫着“今收到吳××購買開發區××小區××樓定金人民幣3000元”。
吳先生告訴記者,7月10日,盧先生帶他去看了房子。“因爲鑰匙在房主那裏,我們進不去,只在房子周圍和門口看了看。”吳先生說,看到單元樓和周圍環境不太好,決定不買了,並要求盧先生退還之前所交的3000元,卻遭到拒絕。
29日下午,記者電話聯繫了盧先生。盧先生說,收定金之前,他把房子的情況都跟吳先生說清楚了,如果吳先生不想買,是不會收定金的。“那個房子的格局跟楊先生的一樣,我們還到楊先生家去看了。如果他不想買,爲什麼交定金呢?”
盧先生說,房主想收1萬元定金,因爲當時吳先生沒湊夠,只收了3000元,吳先生還欠了7000元定金。“定金是替房主代收的,錢已經交給房主了。”盧先生說,交了定金又說不買了,是吳先生自動放棄買房。
隨後,記者諮詢了煙臺市工商局開發區分局長江路南分所。工作人員表示,既然楊先生和另外兩位當事人都是朋友,最好採取協商的辦法。
29日下午,記者就此事諮詢了山東信誼律師事務所律師路婷婷。路律師表示,吳先生出示的定金收據字面意思太簡單,無法確定是否屬於定約合同的性質,因此也不能判斷3000元是否應該退還。
“如果雙方訂立了定約合同,這個定金是可以不退的。”路律師說,“定金”與“訂金”是有區別的。以吳先生的事情爲例,如果他交的是“訂金”,盧先生就應當退還;如果是“定金”,並且雙方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吳先生就無法要回3000元定金。(見習記者張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