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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漢口楊先生致電本報“連廊熱線”反映:銀行延期了兩個月發放貸款,導致他不能按時支付購房餘款,開發商堅稱楊先生合同違約。爲了儘快收房,楊先生只好自認倒黴,向開發商支付了7000元違約金。
銀行放款延期開發商認定購房者違約
2011年12月份,楊先生一家在漢口常青路附近看中一套90多平米的兩房,總房款約72萬元。2012年1月份,楊先生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按房款的30%支付了22萬元首付款。
此後,楊先生按照開發商要求,前往指定銀行提出購房貸款申請,並向開發商和銀行交齊相關材料。隨後,楊先生的貸款申請通過審批,銀行方面表示,楊先生申請的50萬元貸款將在兩個月內發放。
今年6月份,楊先生所購買的商品房開始交房,然而開發商卻稱50萬元貸款延期了兩個月放款,要想辦理收房手續,楊先生必須支付7000元違約金。
楊先生認爲放款延期是銀行造成的,並非個人過錯,拒絕交違約金,雙方僵持不下。
爲儘快收房購房者無奈支付違約金
在與開發商交涉多次無果後,楊先生找到辦理貸款的銀行。銀行方面負責人表示,原本在兩個月內可以發放的貸款,因爲受到銀行方面信貸收緊等原因影響,放款延期了兩個月,但楊先生與開發商間的糾紛,與銀行方面並無直接關係,銀行拒絕承擔相關責任。
最終,在楊先生的要求下,銀行方面向開發商出具了一份購房貸款延期情況的書面證明。
楊先生將書面證明交給開發商,但對方仍堅持索要7000元違約金,否則不予配合辦理交房手續。
該樓盤開發商方一名負責人向記者表示,究竟是何原因造成放款延期他並不關注,楊先生屬於合同違約,必須支付違約金。
“貸款銀行是開發商指定的,開發商也應該清楚放款週期,我第一次購房並不熟悉流程,也並沒有和銀行就延期放款進行約定,延期放款並不在我的可控範圍內,最後爲何單單由我來買單?”楊先生稱,交付違約金才能收房很不合理,在銀行和開發商間來回跑了多次後,楊先生只好自認倒黴,近日支付了7000元違約金後完成了收房手續。
律師支招約定事實條件規避風險
楊先生是否合同違約?購房者又該如何規避類似風險?
記者看到楊先生的購房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由於楊先生辦理的是組合貸款,他應當在辦理完貸款手續後60天內支付50萬元尾款,如出現逾期,只有在交齊違約金後,開發商才能爲楊先生辦理入住手續。
對此,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吳勝利表示,從楊先生簽訂的購房合同來看,他確實已構成合同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購房者貸款購房時,應警惕因銀行延期放貸而造成的購房合同違約,提前與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付款日期爲銀行放款日”,即將具體日期改爲事實條件,可以規避類似違約責任,以降低購房風險。
此外,購房者也應事先與銀行就放款延期等事宜作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