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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父親在妻子去世後,立遺囑把房子留給兒子,再婚後又反悔,重立遺囑把房子給再婚妻子。兒子不服到檢察院抗訴,檢方經審查認爲原審法院依公證遺囑所作判決並無不當,最終未予支持王某的監督申請。
父親王某、母親劉某婚後共同購買位於朝陽某小區的房產一套(以下簡稱訴爭房屋),登記在劉某名下。雙方育有一子王某。2008年,劉某因心臟病去世,未留有遺囑。2009年,在兒子王某要求下,父親王某經由朋友馬某代書寫下書面遺囑一份,稱與前妻劉某共有的訴爭房屋在其死後由兒子王某繼承,其他人無權享有。
後來父親王某談起了黃昏戀,與家中的保姆賀某登記結婚。2011年,王某揹着其子寫下書面遺囑一份,內容爲:登記在前妻劉某名下的訴爭房屋系二人婚後共同財產。對前妻劉某所遺的房產份額我表示繼承。待我去世後,將訴爭房屋中屬於我的份額全部留給現任妻子賀某。該遺囑經公證處公證。後賀某以兒子王某爲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繼承訴爭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額。法院以王某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依據進行了房產分割,支持了賀某的訴訟請求。
兒子王某不服法院判決,向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申請。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爲原審法院依公證遺囑所作判決並無不當,最終未予支持兒子王某的監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