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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求助】市民諶雨去年11月15日與前夫離婚。法院判決夫妻原共有的房子歸前夫所有,前夫給付諶雨房屋補償金30萬元,並須於10日內一次性付清;7歲雙胞胎雙方各撫養一個。法院判決後,前夫並未按判決規定時間支付房屋補償金。諶雨去年12月向法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至今無果。
昨日,諶雨向本報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求助說,她現在靠打零工養活自己和孩子,還要租房。孩子的治療、康復費除去政府補助外,每月至少也得1000多元。6月母親重病住院,她在家照顧孩子,母子倆日子難以爲繼。她希望法院要求前夫儘快支付判決的30萬元房屋補償金。
【律師觀點】林蕾律師認爲:據《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強制執行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鑑於本案當事人向執行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已逾6個月,若本案不存在特殊情形需延長6個月執行時,當事人現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記者梅國勝實習生聶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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