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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前(右上圖)後的抵押房。資料圖片
廣州張育煌於去年通過拍賣競得一個債權包,即禪城區文沙南三巷53號4座(簡稱『53號4座』)的抵押房產。但幾個月後,他卻發現該抵押房產已經被拆除。
『究竟是誰拆了我的房子,為何沒有通知?』為此,張育煌將簽訂房屋拆遷合同的佛山市水利建設管理中心(下稱『佛山水利中心』)和南海糖煙酒公司(簡稱『南海糖煙酒』)告上了法庭。
不過,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張育煌等人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已上訴至佛山市中級法院,不出意外將於今日(24日)開庭審理。
原告拍來的房子為何被拆了?
廣州人張育煌稱,53號4座是南海糖煙酒在1997年4月22日抵押給廣東發展銀行南海分行(簡稱『南海分行』)借款100萬元的抵押物。後因南海糖煙酒沒能及時還款,根據法院的相關判決和裁定,南海分行於2006年將上述債權資產轉讓給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粵財』),粵財將上述債權資產委托拍賣公司公開拍賣,張育煌、馮水飛兩人於去年5月15日競得上述債權資產。
張育煌說,在去年參與競買南海分行債權資產前,還特意到禪城區實地查看,當時該房子還在,可過了幾個月再去時,卻發現抵押房子已經被拆除,期間他沒有接到任何拆除房屋的通知。
張育煌稱,原來是佛山水利中心和南海糖煙酒在沒有征得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於2007年5月8日私下簽訂53號4座的《佛山市房屋拆遷合同》,雙方協商以每平方米500元進行拆遷補償。後因未征得抵押權人同意,上述兩單位無法在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拆遷手續。
對此,作為債權人和抵押權人的張、馮兩人於去年底向禪城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簽訂的拆遷合同無效,並停止侵害、恢復原狀。
被告拆遷已向社會公告補償價格符合規定
佛山水利中心在庭審中辯稱,房屋拆遷前已通過報紙等渠道向社會公告過,抵押權人對此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涉案房屋53號4座是佛山市建設局於2007年3月22日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日還發出了《房屋拆遷公告》。
佛山水利中心認為,佛山市禪城區土地儲備中心於去年8月12日將53號4座房屋拆除,而且拆遷許可證已寫明被告系因水利項目建設需要而征拆涉案房屋,故補償標准適用佛府辦【2003】83號和154號文件規定(該文件規定佛山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征地補償,用於水利設施建設的最高補償每平方米500元。)
另一位被告南海糖煙酒在庭審中稱,其與南海分行的借款糾紛所產生的抵押權僅限於地上建築物,被告佛山水利中心的補償標准符合政府規定,也符合正常的補償價格。
對此,張育煌等人認為,兩被告簽訂的《佛山市房屋拆遷合同》違反《物權法》第191條,即:『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另外,兩被告明知抵押物擔保的是100萬元的債權,竟然以39萬元拆遷補償費就簽訂拆遷補償合同,嚴重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禪城區法院經過庭審後認為,2007年佛山市建設局向佛山水利中心核發了拆遷許可證,並同時發出了房屋拆遷公告,但南海分行和粵財均未對此提出異議或主張權利。拆遷補償也符合政府文件規定。故駁回原告張育煌和馮水飛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已上訴至佛山市中級法院,不出意外該案二審將於今日開庭審理。
記者調查
究竟是誰拆了房子?
南方日報記者針對此事也展開了多方的調查。
由於案件跨度時間較長,南海糖煙酒已經關停,所涉資產均歸南海區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屬下的南海區聯華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處理。
據該公司的馮姓副總表示,當年南海糖煙酒與佛山水利中心簽訂《房屋拆遷合同》合法。馮稱,經查閱資料得知,此事當時已經向社會公告,補償也符合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對於去年何時何人拆除抵押房屋他也不清楚,反正他們至今也沒有動用那筆拆遷款,當初經辦此事的南海糖煙酒有關人員已經退休,很難聯系上。
當初經辦此事的佛山水利中心有關人員也有了很大的變動,個別經辦人員也已退休。而且原佛山水利中心已於2007年下放到禪城區水利局管理,現經過幾次變更,已變成禪城區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屬下的禪城區水利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後據該公司負責此項工作的李先生介紹,雖然當初和南海糖煙酒簽訂拆遷合同,但由於有債權糾紛,而且沒有出示房產證,53號4座一直沒有被拆遷,房屋拆遷補償款也沒有支付。
至於該房屋去年被拆遷,李先生認為應該是禪城區祖廟街道的行為,何時拆的他們不知道。針對此事,記者從禪城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副局長伍國偉(佛山水利中心法人代表)那裡得到的答復是:這是經濟糾紛,由法院判決,房屋也不是他們拆的。
後記者經多方了解,53號4座是祖廟街道的昇平拆遷辦於去年拆除的,但該拆遷辦的李主任告訴記者,這房屋拆遷是禪城區汾江河治理辦公室(簡稱汾治辦)移交給他們的,拆遷辦只對汾治辦負責(注:汾治辦現已撤銷)。(記者/唐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