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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小區內“停車難”的現象越來越嚴重,黃先生於是從同樣是小區業主的張先生那裏買來了一個露天車位。沒想到一年後,他收到業委會的《告知函》,聲稱他買的車位實際上是公共用地,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昨日,禪城區法院公佈了該案的案情,認定了涉訴車位其實屬於“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車的車位”,而非公共用地。
2009年12月23日,業主張先生與該小區的開發商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開發商將小區內一塊麪積爲12.24平方米的露天車位使用權轉讓給張先生。三年後,張先生準備搬離小區。2012年5月5日,張先生將車位的使用權轉讓給黃先生,價格爲13.2萬元,並簽了合同。
今年4月15日,黃先生收到該小區業主委員會《告知函》稱,小區內該車位應屬於小區業主共有,黃先生與張先生所簽訂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無效,業主委員會受小區業主委託,要求收回該車位的使用權。無奈之下,黃先生一紙訴狀將張先生訴至法院。審理過程中,開發商被列爲第三人。
近日,法院宣判稱,經調查,涉訴車位其實屬於“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車的車位”,開發商與張先生,以及張先生與黃先生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記者劉藝明通訊員高春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