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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保障房建設設計指引的專家評審會,有政協委員、保障房入住者、物業公司代表參加。這是一件有新意的事情。
參加評審會的保障房入住者、物業公司代表是否被安排了發言時間,還不瞭解。物業公司的代表未在報道中出現,保障房入住者代表倒是出現了,但接受記者採訪時“已經過了午飯時間”,急着回家照顧老伴,似乎未得到會議發言的機會。
這名入住者代表說,參加會議是想建議保障房考慮殘疾人生活需求,設立無障礙設施。她所在的保障房小區無障礙設施不足,而老伴腿腳不便。這個建議,算是真知灼見吧。身體上的弱勢人羣,往往也是生活弱勢的。就算一般的小區,也應有無障礙設施,而生活弱勢人羣中,需要無障礙設施的人應該相應較一般人羣爲多。
參加評審會的政協委員,表現可謂精彩。曹志偉、韓志鵬兩位委員,對廉租房、公租房層高2.7米,低於限價房、經適房的2.9米表示不滿,認爲保障房不能分三六九等,進一步地,他們反對建設限價房、經適房,認爲保障房只用於保障房租都交不起的市民。此外,曹志偉委員反對保障房配備車位、要求提高保障房小區容積率,韓志鵬委員則認爲保障房小區容積率不能太高,以能把保障房小區搞成貧民窟。不管主張如何,兩位委員開會不是陪坐,直陳異見,觀點鮮明,值得讚賞。
看過各媒體對廣州保障房設計指引的報道,這份送審稿大體上應該說亮點不少,體現了“建築以人爲本”的理念。保障房與其它住房,都是建築,用於人類居住,雖然滿足居住的水平有所差異,但在“人居”尺度上,很多方面不應該有明顯差別。衛生間應該有通風條件,居室應該有陽臺,住宅應該能夠展開基本生活而不只是睡覺的地方,小區應該有公共空間以利形成社會關係等等,只是要個居住小區就該考慮。當今有一種聲音認爲,保障房連衛生間都不能有,以免被人不當享用,這就相當於爲了保證保障房確實分配給窮人,就要先保證它不具完備的生活功能。
兩位政協委員不僅對廉租房、公租房層高低於限價房、經適房表示不同意見,應該認真對待。保障房在層高上設不同標準,節省下來的建築成本,和被損害的平等原則之間,孰輕孰重,值得仔細權衡。用於租住的政府房屋,與政府提供的用於出售的低價房屋,都是政府建設,政府在建設標準上因爲是否會出售而採用不同的層高標準,意味着政府認可租客只適宜於住較矮的房子,這將構建怎樣的政府形象?
兩位委員反對限價房和經適房,認爲保障房只能是廉租房、公租房。這一意見不是沒有道理。保障房用於保障弱勢人羣的基本居住需要,而非向人贈送部分的房屋財產,邏輯上是成立的。不過,《保障房設計指引》只是一份技術規範,而非制定保障房政策,既然現在政策中保障房仍有限價房、經適房這兩種類型,《設計指引》也要對這兩類保障房的設計確立標準。兩位委員當然可以在任何場合對限價房、經適房的存廢提出意見,但更適於向政策制定部門提出。
保障房是否應當配置車位,涉及到我們怎樣理解“保障”二字。保障房保障人的基本居住要求,針對那些無法自力獲得居住條件的人羣。擁有私家車的人羣,考慮到其支付能力,不應被列入保障對象。而且隨着城市堵塞的增加,今後保有私車的成本將會越來越高,因此即便從發展的眼光看,私家車擁有者獲得入住保障房的資格仍是困難的。當然保障房也要保障人們的出行需要,那就是建設方便的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房入住者也會獲得個人發展,那樣他們將購買商品住宅,那裏會考慮其駐停車輛的需要。
韓志鵬委員提出的保障房小區“不要建成貧民窟”的觀點,尤其值得肯定。保障房小區的容積率,看起來可能較低,但因爲容積率是建築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率,保障房的低容積率,不代表居住密度。同一建築面積,保障房內居住的人員,大大高於一般住宅區居住人員。100平方米的保障房,可能住進6個人,而普通住宅可能只有3個人,這就意味着容積率相比的情況下,保障房小區里居住人口會翻倍,如何避免居住密度過高,形成對人的生活的擠壓,造成人際關係的緊張,是不能不考慮的問題。
制定保障房建設指引,事關社會共同利益。它不只是保障房入住者的切身利益之所在,也因其涉及財政投向而關係到所有市民的利益。保障房建成後是否能夠滿足入住者的基本需求,是否能夠成爲良好的社區,同樣既關乎入住者的直接利害,也關乎城市社會的直接利害。許多公共政策問題都是這樣,看起來它只涉及到一部分人的利益,實際上涉及到城市社會的全體。充分的討論是必需的,除了開放的專家評審,還要讓市民意見有充分表達的機會。
劉洪波(作者爲著名雜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