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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高某與A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進行了詳細約定。合同簽訂後,在依約定向A公司支付了部分房款等相關費用後,高某得知A公司沒有取得合法審批手續,違法開發、銷售房屋,現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等,給自己造成重大損失。爲此,高某向成都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A公司返還已付購房款、房屋維修費、利息等費用。
在仲裁過程中,A公司認爲在《房屋認購合同》未被確認無效或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解除之前,高某要求返還購房款等沒有法律依據。且高某在購房時應該知道本案所涉房屋的現狀,A公司沒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因此高某主張違約賠償沒有依據。
案件審理中,仲裁庭在瞭解雙方各自主張後,依據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促成其達成和解協議,並按和解協議當日履行。該起糾紛得到圓滿解決。承擔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向成都仲裁委送來錦旗,以表達對成都仲裁委優質高效解決糾紛的讚許。
成都仲裁委成都商報記者王英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