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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少鑫
針對廣州樓巴行業導致的爭議甚至“維權”事件,前天,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樓巴問題一攬子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中明確規定,還沒開通樓巴的在建和規劃未建樓盤,開發商和業主簽訂購房合同中要明確諸如樓巴運營期限、班次等。
樓巴曾作爲開發商賣樓的一種有效營銷手段,這一點,相信當初買郊區樓盤的業主,不可能不知道。無論現在認爲開發商是拿這個爲誘餌也好,不誠信也罷,必須明確,這是你情我願的市場交易行爲。而作爲業主,本不該天真認爲,這天下還會有免費的午餐。
這樣,當樓巴作爲招徠顧客的方式逐漸失去其效用時,減少班次、降低服務質量甚至取消樓巴,就自然是情理之中的事。因此,對於樓巴停運發生的所謂“維權”事件,倒真讓人疑惑不解,儘管在邏輯上未必可以把它與房價下跌業主要求“補差價”等同起來,但是,業主們究竟要維什麼權?指責開發商或者物管公司什麼?
這並不是站在開發商的立場上爲他們張目,而是想提醒我們對規則的敬畏並戳破某些幻想——如果樓巴既不在購房合同或物管服務合同預定之中,那麼,多少個班次、是否取消,都是經營方自主的市場行爲,作爲業主是無權干涉的。只是,基於維穩的慣性,當“維權”事件發生後,政府也許會出面要求開發商或物管公司作出讓步,但是,開發商及物管公司不可能、也不應該是慈善家。
當然,必須承認,樓巴是權力與資本共謀的產物,當開發商需要把它作爲招徠顧客的時候,權力默認了它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直至因成本問題,樓巴變成一種營運行爲。目前在廣州市大街上跑、收取業主費用的樓巴,有幾輛車是辦了車輛營運證?又有多少會被認爲是無證經營的“黑車”而被處罰?
現在,以合同方式明確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確認的樓巴服務條款,與之前樓巴單純作爲開發商賣樓的營銷手段,是一種進步,相信未來有關樓巴的爭議,會得到很大程度的緩解。
但需要明確,政府在這個過程,並不能如同它現在所扮演的,置身事外的角色或適合的裁判者。要知道,城市公共交通配套的滯後及背後的權力利益驅動,纔是樓巴爭議的淵藪,公交路線、地鐵出口的設置,都依稀能看到這種利益算計的身影——當業主和物管公司爲了樓巴班次爭得不可開交時,郊區的那些地鐵口卻設置在目前仍然人煙稀少的地方。誰都知道,地鐵通到哪裏,開發商的眼睛就盯到哪裏,地價也就漲到哪裏--政府在規劃公共交通體系時,它首要考慮的不是市民的需求,而是如何把還沒賣的土地賣一個好價錢。
也許有人會質疑說,憑什麼開發商開發的郊區樓盤,要由公共財政配套公共交通,幫助開發商招徠顧客?這確實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但是,要解決這個問題,實際上也不難。如果業主自治能夠得到有效落實,他們就會聘請能夠提供樓巴的物管公司,價格就不可能是物管公司單方定價,自然,樓巴要多少班次、是否取消等,也都是雙方談判的過程。
相信,這遠比政府強行規定所謂的樓巴服務合同所帶來的負面效果要小得多。對市民業主來說,羊毛始終是出在羊身上,樓巴運營所產生的成本,如果不是加諸在樓價就是在物管費上,或者樓巴收取的費用上。再者合同規定了樓巴的期限、班次,那價格該如何定?
類似的問題,必將困擾着市民業主,權力僭越導致的負面效應,一定會顯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