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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建部下發通知,要求各城市要編制並報送城市排水(雨水)防澇綜合規劃。住建部還印發了編制大綱,對城市排水防澇的規劃目標作出硬性要求,即發生城市雨水管網設計標準以內的降雨時,地面不應有明顯積水;發生城市內澇防治標準以內的降雨時,城市不能出現內澇災害;發生超過城市內澇防治標準的降雨時,城市運轉基本正常,不得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一個城市,當然要編制防澇綜合規劃,但規劃只是藍圖,再好的規劃,還得要有人去實施。反觀之,有了規劃若無嚴肅性,或“你有規劃,我不實施”,一定程度上,城市防澇綜合規劃就成了“紙上談兵”。
5年前,筆者曾提議“要有個宏觀的防洪規劃”(見2008年6月17日《廣州日報》——《宜對城市防洪專門立法》),所謂“立法”,起碼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立《城市防洪法》。
一座座新城正在崛起,一座座老城正在一天天地變成大都市,大批的農民成爲市民,中國正在大步邁向城市化。城市是一個地方經濟、政治、文化的中心,然而每年都有城市“逢雨必淹”,這其間所缺失的,就包括一部《城市防洪法》。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是面向廣大城鄉的,對城市防洪雖有所規定,但基本上是一帶而過,無法解決當下我國許多城市一遇暴雨便水浸街的問題。而逢雨必淹之際,地方政府難免“手忙腳亂,雨後作缺”,這總不是個辦法。事實上,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對城市防洪早就有法可依,譬如日本就頒佈了專門的《下水道法》,對下水道的各項技術指標和排水能力都有嚴格規定,且自1970年至今,他們還對這個《下水道法》作過多次修改。
回到這個《城市防洪法》,起碼要立“三根樁”:一者,每座城市要編制防澇規劃,這纔有方向和目標;二者,要有到位的工程防洪,將寫在紙上的規劃寫在大地上;三者,要有問責制,若再遇城市內澇而有人員死亡,相關公職人員,該道歉的道歉,該記過的記過,該“下課”的下課,該坐牢的坐牢,《城市防洪法》有了這方面的明細規定,到時候“對號入座”就是了。張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