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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助推候診病人住上新病房
華燈初上,坐落於西三環邊的某大型醫院病房樓穩重大氣,在夜色中透射着溫馨的燈光。很少有人想到幾年前這座大樓還是一個處於矛盾糾紛焦點中的“爛尾樓”工程。而每當驅車路過這裏,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楊明總是不由自主地把目光投向這座大樓,幾年前在這裏緊張而忙碌的工作畫面,常常伴隨着自豪與感動而展現在他的腦海中。
北京市十佳房地產律師,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碩士學位,系中國法學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國房地產糾紛網首席律師。自1992年起先後從事檢察官和律師工作,曾榮立個人三等功,先後被評爲“中國律師風雲榜”上榜律師、北京市優秀律師黨員、北京市海淀區優秀專業律師等。
楊明律師擅長於公司、房地產、訴訟仲裁法律業務,辦理了大量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案件,多次擔任高校大學生、研究生法庭辯論賽評委,著有《婚戀中的房產問題》、《贏在庭外——訴訟策略的案例分析》、《房產糾紛的法律對策》等書。
工程造價失控重點工程成了爛尾樓
2006年7月21日,某醫院通過招標與名達建築公司(以下稱名達公司,本文中當事人爲化名)簽署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名達公司承建該醫院的病房樓工程。該工程的中標合同價爲1.06億元,設計總建築面積31474.55平方米,共12層,是2006年度的重點建設項目,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爲2008年5月1日。
然而,工程開工後,雙方因材料認價、費用調整等原因多次發生爭議,工程先後3次停工,到約定的竣工日期時,才僅僅完成結構施工。更嚴重的是,2008年7月20日起,工程處於長期停工狀態,成了爛尾樓。
醫院認爲,這是名達公司爲追求暴利,不斷要求增加人工費、材料高報價的要求未得到滿足而故意製造的停工事件,遂多次發出通知要求名達公司復工。可是醫院卻在2008年11月,等來了北京仲裁委員會送達的名達公司的《仲裁申請書》。名達公司以醫院更換圖紙、存在大量變更洽商爲由申請仲裁,要求醫院立即支付欠付的工程款9128萬餘元、支付利息、律師費等4項請求共計1.05億餘元。
醫院訴解約請神容易送神難
醫院大呼冤枉,認爲自己已按時支付了各期進度款總計5354萬餘元,但目前的工程量尚未過半,按照名達公司的要價,不僅工程造價要超預算一倍以上,工程竣工也遙遙無期。
此時,醫院萌發瞭解除合同、另聘施工單位,以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儘快完成工程的想法。然而,許多律師在看了醫院提供的相關材料後,都倒抽了一口涼氣。原來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爲可調價格,並約定大宗材料、主要裝修材料及暫估價材料由雙方共同考察確認價格,其他材料隨時認價,甲方逾期不做答覆的視爲認可。
由於醫院施工管理經驗不足,對於乙方許多材料的高報價沒有及時答覆。在這種情況下,醫院要想挽回被動局面,解除合同難度可想而知。更爲困難的是,醫院還希望能夠儘快讓名達公司撤場,以便另擇其它公司進場復工。而衆所周知,“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是一些施工企業的操作慣例,請神容易送神難,名達公司在未達目的前,必然會以案件尚在處理中爲由拒不撤場,以增加自己要價的籌碼。
醫院最終選擇了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的資深房地產專業律師楊明擔任代理人,但這樣一個爛攤子如何收拾,來完成醫院關於解約和撤場的要求呢?
查微析疑提出仲裁反請求
接案後,楊明律師和助手李秋蓮律師在醫院資料室對所有工程資料進行了夜以繼日的深入分析。他發現:名達公司有三大過錯導致了工期延誤,一是名達公司的3次停工並沒有經過監理單位同意,可定性爲擅自停工;二是名達公司在施工過程中組織不力,沒有有效落實已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在實際進度嚴重落後於計劃進度時,拒不優化施工組織、改進施工措施;三是名達公司並未對其提出的“施工過程中更換圖紙導致工程多次停工”的主張有效舉證。
於是,楊明律師在完成答辯狀的同時,果斷建議醫院,立即在答辯期內提出仲裁反請求。醫院倍感振奮,決定採納楊明律師的建議,提出瞭解除雙方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賠償工程延期損失;立即完成撤離施工現場並向醫院移交已完工程、相應資料和已購材料、設備等5項反請求。
可醫院擔心的是,雙方共計提出了9項仲裁請求和反請求,證據材料幾十本,涉及的問題越來越多,案情越來越複雜,這案件何時才能審結?病房樓工程何時才能復工呢?人滿爲患的門診樓裏病人實在等不起啊!
申請裁決先行撤場獲支持
爲了儘快撤場恢復施工,楊明律師提出了就醫院5項反請求中的兩項請求,申請先行部分裁決的建議。民商事仲裁的部分裁決與仲裁的最終裁決一樣均是執行根據,一旦作出,就可以據此申請強制執行。
可是,名達公司早就揚言不付款誰也別想把他們請出去,仲裁委能支持這樣的申請嗎?對於醫院的擔心,楊律師指出,從法律規定上來說,“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而且《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中也規定:“仲裁庭認爲必要或者當事人提出經仲裁庭同意時,可以在最終裁決作出前,就案件爭議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
於是,2009年1月醫院提出了《關於對反請求申請書中部分請求事項先行裁決的申請書》,要求對反請求中的第1項解除合同和第3項撤場移交先行裁決。爲了給部分裁定奠定一個可執行的事實基礎,防止撤場破壞施工現場、妨礙下一步的工程量認定,醫院又及時提出了對施工現場進行盤點鑑定的申請。
2009年3月份,仲裁委委託工程造價諮詢公司組織雙方對工程已完部位和現場材料、設備進行了測量、清點和確認,出具了《病房樓工程施工現狀盤點鑑定報告》。撤場的最大障礙順利排除。
2009年4月20日,北京仲裁委作出了《部分裁決書》,認爲:該工程已停工半年多,醫院要求解除合同,而名達公司對此雖不同意,但並無繼續履約的方案和行動,雙方的全部爭議仲裁庭一時無法作出結論,如聽任停工狀態繼續,將無端擴大損失,現鑑定部門對現場盤點已完畢,解除合同的條件已具備,故裁決解除雙方的施工合同;名達公司在50日內撤離施工現場並向醫院移交已完工程及相應資料和已購材料、設備。醫院的兩項請求得到了全面支持。
一波三折三家法院裁定鑄鐵案
名達公司強烈反對這一部分裁決,還沒等醫院申請強制執行,醫院就接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名達公司以事實沒有查清、不具備撤場條件、存在漏裁等爲由向仲裁委所在地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在法庭辯論上,楊明律師指出:“部分裁決並非終局裁決,只需就涉及的請求查明事實即可,不存在漏裁的問題,該工程的現場盤點已經完畢,不影響下一步的造價鑑定需要,況且解除合同並不導致施工現場當即變化,相反,若放任停工繼續下去,對雙方都是損失,更是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是對廣大病患者的不負責任。因此,部分裁決不僅程序合法合規,且體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而且需要強調的是,名達公司所述的各項理由均非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
經雙方激烈辯論,2009年7月9日,法院全部採納了楊律師的觀點,作出了《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名達公司申請撤銷仲裁的請求。
由於名達公司拒不履行撤場裁決,醫院向工程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而風波再起,名達公司又以所謂仲裁程序違法、裁決顯失公平爲由向執行法院提出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
對此,楊明律師據理力爭“名達公司所提的各項事由均不能證明仲裁程序違法,且包括顯失公平在內的各項理由已被二中院的生效裁定全部否決”。由於醫院論證充分,2009年9月3日,一中院作出《執行裁定書》,駁回了名達公司的申請。
但是,名達公司仍拒絕撤場,並且又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交了《複議申請書》,要求撤銷一中院的裁定。北京高院2009年10月9日作出了《執行裁定書》,採納了醫院的觀點,認爲仲裁裁決和一中院的裁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名達公司的複議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裁定駁回其複議申請。至此,工程撤場與移交在窮盡了仲裁委、二中院、一中院、北京高院的所有法律程序後,終於作爲一個鐵案,進入到強制執行環節。
強制執行工程終於順利峻工
法院於2009年10月23日發佈了執行公告,但執行並非一帆風順。名達公司煽動一些不明真相的工人在工地製造事端。爲避免矛盾激化,撤場前,楊律師多次與醫院保衛部門、法院執行庭和當地派出所溝通,針對各種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做出詳細的應對預案,提出了切實可行的撤場建議,並還多次到現場向工人宣講仲裁結果和法院的公告。經過耐心細緻的工作,2009年底最終實現了安全、平穩、有序撤場。
撤場完成後,醫院在楊律師的幫助下選聘了新的施工單位,工程建設迅速恢復。2010年7月29日,北京仲裁委員會採納了楊明律師提出的人工費調整缺乏合同依據的主張,依據工程《造價鑑定報告》,在對該案經過長達1年8個月的審理後,作出了終局《裁決書》,裁決由醫院支付名達公司已完工程尾款及材料款等3027萬餘元。至此,醫院減少了經濟損失7400餘萬元。
該裁決下達後,雙方均沒有申請撤銷該裁決,並自動履行完畢。幾乎在該裁決下達的同時,醫院的病房樓工程也基本控制在原來的預算範圍內順利竣工。
面對這一案件20餘冊厚厚的卷宗和一本長達60多頁的代理詞,楊律師對記者說,訴訟策略事關案件成敗,勝訴不是目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去靈活務實地實現當事人的最大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閒置與浪費,纔是確立訴訟策略的最高目標。(記者邱偉)
標籤:病房認價執行根據工地製造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