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樑女士家裝修房子,鄰居馮先生擔心樑家的裝修材料在下雨時衝向其房子,遂在自家門前砌起一道矮牆。在樑女士自行將矮牆拆除後,馮先生在爭吵中將樑女士被打傷。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令馮先生對傷人事件擔責七成,賠償樑女士經濟損失2800多元,並認定樑女士維權方式不當對矛盾激化也有責任,自行擔責三成。
樑女士在虎門鎮某小巷居住多年。去年開始,樑女士對自家房子進行裝修,經常要搬運裝修材料。去年8月16日一大早,樑女士突然發現跟自家相隔一條巷道的鄰居馮先生在家門前巷道砌了一道矮牆。這道矮牆高約二三十公分,正好擋住通往樑家房子的巷道,見自家裝修材料沒辦法搬運,樑女士一氣之下便自己動手把面前的矮牆拆除。
發現自己所砌的牆被拆除後,馮先生便出來跟樑女士理論。兩人隨後越吵越兇,期間馮先生動手將樑女士打傷,被診斷爲“頭皮挫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受傷後,樑女士多次到醫院門診治療,用去醫療費近3000元。樑女士遂要求馮家賠償,但雙方就賠償金額遲遲未能談妥。去年12月,樑女士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將馮先生以及當時在場的馮妻和馮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連帶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8000多元。
馮先生方面在庭審期間辯稱,馮家的房子在山邊,一旦下大雨就會遭受山水的衝擊。當時樑女士的房屋在搞裝修,堆積了很多裝修材料,大雨將山水連同裝修材料一併衝向馮家的房子,所以他才用磚頭在自家門前砌了一道矮牆,避免山水和垃圾的衝擊。但樑女士跟他一句話都沒有商量,就自行拆除矮牆,他氣憤之下才打了樑女士一個耳光,期間樑女士不慎踩到裝修材料滑倒在地,這才受傷的。
法院經審理認爲,馮先生在公共巷道上砌牆,妨礙他人正常通行,在樑女士拆除擋在通往自家巷道的部分矮牆後,馮先生未能剋制情緒與之爭吵,並大打出手,存有較大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樑女士在處理問題時不是理性尋求解決途徑,而是以爭吵等方式,使雙方矛盾激化,並最終發生肢體衝突也有一定過錯,可適當減輕馮先生的責任。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認定馮先生應對樑女士的損害結果承擔70%的責任,樑女士自行承擔30%的責任。
法院遂判決認定樑女士的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合計4000多元,馮先生應承擔70%即2800多元。 (記者/黃少宏通訊員/黃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