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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產公司負責人問:我們公司與購房客戶達成協議,在出售沿街三層商鋪的同時,由我公司代爲統一進行外牆裝飾,購房客戶支付裝飾款5000萬元。請問我公司收取購房客戶的5000萬元裝飾款,是否需要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的規定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爲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五條的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該公司因對沿街商鋪進行裝飾對購房客戶所收取的費用,也應該包括在對外轉讓商鋪的收入當中。
因此,該公司作爲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應該就所收取的裝飾款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標籤:商鋪裝飾購房中華人民共和國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