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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兩年前,張三在左挑右選之後看上了城區繁華地段的一套商品房,樓盤剛開始對外發售的時候,張三便趕到售樓處欲買下那套相中已久的房子。但是銷售員李四卻告訴他,現在房子還沒有完工,不能馬上交付,需先簽認購協議書,並交5萬元的定金。簽好認購協議,張三毫不猶豫地將5萬元交給了李四,李四向他出具了收條。
房子一天拿不到房產證,張三心裏就不踏實,隔三差五跑去售樓處找李四,但得到的答覆總是“等一等”。
轉眼間大半年過去了,張三再到售樓處找李四時,卻被告知李四不幹了,已經離開好幾天了。張三急了,趕緊找到售樓處經理,要求繳納房款,簽訂買賣合同。可是,經理卻告訴他,李四並沒有將他的定金交給公司。聞言,張三頓時不知所措。
冷靜下來後,張三回家取出認購協議再次找銷售經理理論。這時,經理卻告訴他,這種協議證明不了什麼,沒法跟他籤合同。張三提出,協議上有公司公章,可對方的答覆卻是:這種協議,李四作爲銷售員身邊有很多,總之,公司沒收到張三的定金,拒絕簽訂合同。
張三一氣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產公司雙倍返還其定金10萬元。
庭審中,房產公司表示,目前公司已經報警,定金是被李四私吞了,現在公安機關已經在通緝李四了,公司不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且李四並不是房產公司的員工,而是銷售公司的員工,所以即使要賠錢,房產公司也不是賠償主體。
泗洪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張三所述均爲事實,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認爲,本案中,李四雖非房產公司職工,但其系房產公司委託的銷售公司的員工,負責房屋銷售工作,李四與張三簽訂認購協議書並出具收條與交款單的行爲屬履行職務行爲,所以房產公司是承擔責任的主體。李四收取張三購房定金5萬元,未上繳,是房產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且李四已被公安機關以職務侵佔罪立案偵查,現在雙方並沒有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據此,依法判決房產公司雙倍返還張三定金10萬元。記者陳菲
標籤:李四張三定金應承擔收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