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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12萬元社保購房落空上法庭
爲了在京購房,王女士找到北京一家人力資源公司繳納共計12萬餘元的費用,委託其爲自己補繳社保並辦理購房過戶手續。但由於該公司少補繳一年社保,加之政策變化導致購房落空。王女士將人力資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代理費七千餘元。近日,豐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王女士起訴稱,2012年12月,她與一家人力資源公司簽訂補繳代理合同,約定由人力資源公司爲她辦理社會保險的補繳手續並補繳社保,補繳期間爲2008年至2012年共5年1個月。爲此,她向人力資源公司支付了包括社保補繳費用、服務費在內的費用共計12萬餘元。由於王女士補繳社保的目的是在北京購買房屋,故她還與人力資源公司約定,繳納的全部費用還包括協助辦理購房過戶手續的服務費。
王女士表示,協議簽訂後,她便向人力資源公司繳納了全部費用,人力資源公司稱爲此辦理了社保補繳手續。但事後,經王女士查詢,人力資源公司補繳不足5年1個月,保費金額僅4萬5千餘元,並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同時,由於政策的變化,補繳的社保不能在京購買房屋。
王女士認爲,自己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爲了購房,但現在購房和補繳社保的目的均不能實現,被告人力資源公司理應退還相應的費用。爲此,王女士訴至法院,鑑於人力資源公司付出了部分勞動,除了補繳的保費,王女士只認可支付一千元費用,起訴人力資源公司退還代理費7千餘元。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雷娟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