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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婚後與妻子簽訂協議,約定他個人名下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妻子提出離婚,王先生起訴要求確認其撤銷贈與協議有效。記者昨天獲悉,北京二中院終審駁回葉女士上訴,維持一審確認王先生撤銷贈與協議有效的判決。
2003年11月23日,王先生與某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了位於本市豐臺區的一套房屋。2005年9月,王先生與葉女士登記結婚兩個月後取得房屋產權證,王先生爲所有權人。2009年3月,兩人簽訂協議書,王先生同意將該房屋確認爲夫妻共同財產,但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2009年7月,葉女士到法院起訴離婚,後撤訴。次年2月,她再次起訴離婚。因房產問題發生糾紛,王先生訴至一審法院稱,他與葉女士婚後感情不和,出於挽救婚姻的目的將婚前購買房屋約定爲二人共有。鑑於葉女士起訴離婚,自己向她發出了《撤銷贈與告知書》。因葉女士不同意撤銷,仍提出分割房屋的要求,他請求確認自己撤銷協議的行爲有效。
一審敗訴後,葉女士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認爲,王先生曾與葉女士簽訂《協議書》,將涉案房屋由王先生單獨所有約定爲與葉女士二人共同共有,因當時雙方並未離婚,故王先生這一行爲實質屬婚內贈與性質。王先生作爲贈與人在房產變更登記前可以撤銷贈與。后王先生向葉女士作出了撤銷《協議書》的行爲,且涉案房產也未發生權屬變更,故王先生要求確認其撤銷《協議書》之行爲有效的訴訟請求合理有據,應予支持。
標籤:贈與撤銷女士房屋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