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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2日從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瞭解到,該局日前出臺相關工作意見,要求規範土地登記行爲,提高土地登記公信力,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天津市國土房管局明確,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第一批)〉的通知》中有關“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爲名錄以外的機構辦理儲備土地登記、核發土地使用證”的規定,凡辦理儲備土地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因更名或按照擬供地範圍辦理分割登記的除外)及抵押登記的,申請人應提交《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登記機構應當覈實申請人是否爲《名錄》範圍內的儲備機構,在《名錄》範圍內的給予辦理,不在《名錄》範圍內的不予辦理。
對於已按照《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了儲備土地登記、取得土地使用證,且在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下發前已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的,可予辦理儲備土地抵押登記。在辦理整理儲備土地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抵押登記時,申請人仍按照《天津市土地登記技術規範》規定提交有關要件。
此外,該局還明確土地登記實行嚴格統一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的法定主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派出機構一律不得登記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