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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在豐樂裏租了一套房屋,簽訂了一年的合同,並交納了4000元押金在房東處,並約定若租期未到便終止合同將不退換押金。但由於工作變更,張先生需更換居所。張先生通過網絡將房屋出租。此事被房東得知後,房東認爲張先生無權將房子轉租給他人,稱若張先生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將扣除押金。張先生則認爲合同中無此條約定,認爲房東故意刁難。請問張先生有權將房屋轉租嗎?
李英姿律師解答: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例中,雖然合同沒有關於轉租的約定,但我國法律中有明文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張先生要轉租房屋必須經房東的同意,如果未經房東的同意,房東可以解除合同,並扣除押金。全澤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