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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經濟開發區蔣官屯村民隋某一家,爲爭取自己的土地佔用費,將村委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隋某拿到了土地收益分配款。
隋某所在村委2011年1月份向每位村民發放了1508元,但未發放給隋某一家三口,三人便起訴村委至法院。
法院認爲,隋某一家三口均承包經營了村委的土地,村委也承認自1999年至今一直未調整過土地,故應認定隋某一家仍然在承包經營着集體的土地。隋某要求村委支付2011年全年和2012年上半年的土地收益分配款每人3939.68元,一家三口共計11819.04元。法院判決,隋某所在村民委員會支付給隋某土地收益分配款11714.55元。記者任洪忠通訊員潘輝孫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