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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武漢訊(潘捷記者吳採平)武漢市一棟小高層住宅遭遇火災,消防人員趕到,發現樓層的消防栓無法接水,火災損失巨大。業主以物業公司對消防栓管理失職爲由,狀告索賠。近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小區物業公司賠償失火業主損失18.4萬餘元。
2011年2月2日大年除夕23時許,家住武漢市江岸區解放公園路某小區12樓的李先生家裏失火。10分鐘後消防車到達,當消防員跑上樓將水帶接上該層消防栓時,卻發現沒有水。消防員只得從一樓接水滅火。50分鐘後,大火被撲滅,但李先生家中的物品幾乎全被燒燬。小區物業公司解釋稱,高樓層的消防聯動系統有故障,沒有供水。
李先生認爲,因物業管理不善致使消防設施無法使用,貽誤了救火最佳時機,遂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全部財產損失57.5萬餘元。
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爲,物業公司應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維護管理,須對本次火災損失承擔賠償,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李先生經濟損失11.9萬餘元。李先生不服,向武漢市中院提起上訴。
武漢市中院審理認爲,李先生財產損失的擴大與物業公司管理不善有直接因果關係,物業公司應承擔主責,但李先生未提交充足證據證實損失數額,判令小區物業公司賠償失火業主損失18.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