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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同他人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被拆遷戶的賄賂;虛增房屋面積、多算拆遷補償款,致使數百萬元補償款流失,今天,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邵陽市徵地拆遷事務處聘用工作人員肖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肖某原系邵陽縣國土資源局谷洲國土資源所公務員,2003年10月23日,因犯貪污罪被邵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2011年3月,邵陽市國土局下屬徵地拆遷事務處組織被告人肖某與姚某、廖某、李某(均已被判刑)等人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覈合格後聘用爲市徵地拆遷事務處工作人員,並派往各徵地拆遷項目處工作,肖某等人先後在邵陽市雙清區屏豐村、躍進村等地進行摸底調查、初算、談協議等拆遷管理工作。在拆遷過程中,被告人肖某、姚某等人相互勾結,多次夥同共同作案,通過給拆遷戶虛增房屋面積、虛增附屬物價值、提高補償計算標準等手段,非法爲拆遷戶虛增拆遷補償款,收受拆遷戶送的“好處費”。
2011年年底,在雙清區集仙村作案過程中,肖某通過李某介紹,結識了劉某(已被判刑)和集仙村拆遷戶陳某。此後在肖某的授意下,劉某唆使陳某在集仙村物色、聯絡拆遷戶向肖某等人行賄,由劉某與拆遷戶談“好處費”金額、代爲收取贓款,轉交給肖某等人分贓,由肖某爲主與拆遷戶商談,承諾爲拆遷戶虛增拆遷補償款,由具體經辦人員操作進行虛增。此後在肥田村作案過程中,肖某、廖某、姚某等人又發展了村祕書劉某(另案處理)參與作案,負責物色、聯絡肥田村、立新村等多個項目的拆遷戶向肖某、姚某、廖某等人行賄。
經統計,被告人肖某夥同他人共同作案32次,共收受賄賂32.8萬元,通過虛增房屋面積、虛增附屬物價值、提高補償計算標準,造成500多萬元的補償款流失。
被告人肖某在案發前退還受賄金額3萬元給拆遷戶陳某,並在“雙規”期間退贓20萬元,在法院審理期間退贓3萬元,餘款無力退還。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肖某在受邵陽市徵地拆遷事務處委託從事拆遷管理工作過程中,以權謀私、濫用職權擅自給拆遷戶虛增房屋面積、虛增拆遷補償款,致使國有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肖某在國有事業單位從事公務活動過程中,與他人互相勾結,利用從事拆遷管理工作的職務之便,共同爲拆遷戶牟取非法利益,大肆收受賄賂,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報記者阮佔江
本報通訊員賀力平
標籤:肖某徵地拆遷拆遷戶拆遷補償領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