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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題:
租戶佔用我家拆遷房不搬走,且已經不交房租,我們向法院訴訟騰房並且勝訴但是沒有強制執行。時隔兩年,現在拆遷辦起訴我們並強拆後將租戶安置在了統一的臨時安置房裏。如果租戶不從臨時安置房中搬走則不給我們辦理拆遷選房手續。
請問:
我們先在組織人將租戶從臨時安置房中搬走,是否違法?如果是拆遷辦來人將房門打開後,我們將租戶搬走,是否違法?如果違法,搬東西的時候租戶是否在場有沒有不同?
答覆: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張文達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