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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經房地產中介公司介紹,欲購買王某的一套房屋,並簽署了相關合同。因買賣雙方最終解除合同,張女士拒絕支付居間服務費,被中介公司起訴。近日,順義法院受理了此案。
房地產中介公司訴稱,今年4月14日,張女士與王某在公司的居間服務下,就位於順義區一套房屋的買賣事宜達成一致,並簽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居間服務合同》等。根據約定,張女士當日應給付公司居間服務費30500元,但張女士至今仍未付款,故訴至法院。
張女士辯稱,她確實通過中介公司介紹看中了王某的一套房屋,並打算購買。在與王某見面看房時,因與王某都有出國經歷,兩人很投緣,她還請了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和王某吃飯。
在與王某聊天時,中介人員讓他們簽署了一系列合同,當時她沒有具體看內容便籤署了。吃完飯後,中介人員便要求她支付居間服務費。當時她表示先支付一半,待辦完過戶手續再支付另一半,但工作人員堅持要求她全額給付,後不歡而散。
此後,王某表示不太想賣房了,而張女士也不是迫切要買房,所以雙方就解除了合同。合同解除後,中介人員又要求她給付居間服務費。張女士認爲,中介公司要求其全額給付中介費並不合理,因爲自己沒有實際購買房屋。
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