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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將房屋轉給女兒,女兒將房屋賣給他人後,父母又以種種理由拒絕搬遷,訴至法院後,被判限期騰房。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林玲、林忠國、付雲鳳將南昌市西湖區丁公路南柴宿舍402室房屋騰空,並交付原告李斌。
2001年9月,林忠國、付雲鳳夫婦通過房改房取得南昌市西湖區丁公路南柴宿舍房屋一套。隨後,林忠國、付雲鳳夫婦及其子女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2010年11月20日,林忠國、付雲鳳夫婦將該房屋產權轉讓給女兒林玲。
拿到房屋產權證後,2011年1月30日,林玲與李小根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林玲將該房以50.3萬元價款出售給李小根,1月30日付清房款,1月31日過戶,2月28日林玲將房子交付給李小根。同日,李小根支付購房款50.3萬元。次日,林玲與李小根之子李斌訂立存量房買賣合同。2011年2月1日,李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隨後,林玲一直未交付房屋,並由其父母林忠國、付雲鳳居住,李小根多次上門要求林忠國、付雲鳳搬出,但林忠國、付雲鳳夫婦拒絕搬出。
法庭上,被告林國忠、付雲鳳辯稱,該套房是其夫婦的房改房,而其夫婦並未將房賣與李斌,他們不會將房屋交付給李斌,並稱“誰拿錢就找誰要房子,這是林玲以欺詐手段騙取的”。林玲既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李小根與林玲之間所訂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應確認合同有效。李小根按約支付了全部購房款50.3萬元,且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林玲理應交付訴爭房屋。現林忠國、付雲鳳拒不搬出訴爭房屋,並辯稱他們從未出售過訴爭房屋,但從林忠國、付雲鳳提供的證據來看,訴爭房屋的產權從林忠國過戶至林玲名下,手續完備,屬自願行爲。因此原告李斌訴請被告林忠國、付雲鳳、林玲搬出訴爭房屋,應予准許。鑑於李斌訴求各被告按月租金1000元承擔未交付房屋期間費用,是其按市場價估算而來,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對此訴求不予准許。據此,法院遂作出瞭如上判決。喻永旺、張濤、記者艾必求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