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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時開發商應向購房人出示相關證明資料
昨日,東莞市住建局發出《關於明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的通知》稱,近期個別商品住房項目發生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即要求購房人收樓的行爲。爲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住建部門要求各鎮街(園區)規劃建設辦(局)加強監管,對發現有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要求購房人收樓行爲的,應要求開發企業立即停止交付行爲。
《通知》要求,爲減少和避免交樓方面的糾紛,開發企業應充分考慮商品房完成開發建設和辦理各項法定手續的時間,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合理確定交付期限。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市住建局相關人士介紹,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應包括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並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已落實、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已明確、前期物業管理已落實。交付時,開發商應向購房人出示上述相關證明資料。
在辦理交付手續時,購房者應查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出的《東莞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並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同時開發商還應向買受人提交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的相關文件,以及雙方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約定的其他交付條件資料。(記者黃江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