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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市民周先生終於決定在河西的樓盤陽光100買房。臨籤合同時發現房子與宣傳的不一樣,周先生最終沒有買。
2012年,他收到開發商的告知函,稱房子已被登記在他兒子的名下,要求他去房產登記部門撤銷。由於協商不成,今年3月,開發商提起訴訟,要求周先生一方賠償房子不能正常出售的損失。7月2日下午,此案在嶽麓區法院開庭。
沒交錢,房子依舊進行了登記
周先生工作地點在嶽麓區王家灣,2011年7月17日,他決定在嶽麓區陽光100置業,他交了2萬元購房定金給開發商陽光壹佰(湖南)置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陽光壹佰)。根據雙方約定,2011年7月20日當天,周先生要去售樓部簽訂正式合同。當天上午,周先生來到銀行,將80萬元定期存款轉爲活期存款並全部取出。
周先生回憶,到了售樓部,他發現合同裏的條款與之前廣告宣傳和售樓人員的介紹有很大不同,雙方未簽訂合同。2011年8月12日,周先生拿回了定金。但因爲80萬定期存款轉爲活期存款,損失了2萬多元的利息。
2012年9月,周先生接到開發商電話,說房子仍記在周先生兒子的名下(買房時周先生寫了兒子的名字),讓他去撤銷。
協商不成,開發商起訴消費者
2012年10月25日,陽光壹佰公司給周先生出具了一份告知函,稱由於周先生個人的原因不能購買該公司的房屋,但公司已將周先生的購房信息錄入至房產登記部門的電子信息系統。爲了方便公司對房屋的正常出售,需周先生及妻子帶相關證件至房地局窗口撤銷登記信息。
周先生認爲,是銷售人員對精裝房標準的解釋不準確,導致購房不成功,因而產生了定期轉活期的利息損失,而且該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信息錄入信息登記系統,所以應該賠償自己的損失。經過多次協商,陽光壹佰公司答應賠償周先生1萬元,周先生也答應去房產登記部門撤銷。而就在準備撤銷當天,雙方產生了矛盾,未能撤銷。
今年3月,陽光壹佰向嶽麓區法院起訴,要求周先生賠償損失2.4萬餘元,5月,陽光壹佰又增加了兩項訴訟請求:判令雙方的《樓宇認購合約》已解除;判令雙方《長沙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尚未成立。
消費者反訴:要求賠償利息損失
周先生的公民代理人陸先生表示,開發商的訴訟請求是沒有道理的,因爲所有的操作都是開發商單方面進行,周先生對此不知情。在進行登記時,周先生也沒有到場。“房子賣不出去的原因是開發商在沒有徵得周先生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操作,導致房子仍在周先生小孩名下,這個過錯是開發商自己造成的。”陸先生同時認爲,從法律關係來說,周先生與開發商之間只有《樓宇認購合約》,這個合約也已解除,無法銷戶,開發商應該找房產管理部門而不是周先生。
“我現在是有誠心買房卻買不到房,還要損失利息。”於是,周先生也反訴開發商,要求賠償利息損失。
對於周先生的反訴請求,開發商的代理律師稱,周先生所說的“廣告宣傳、售房人員介紹與事實不符”,不符合本案客觀情況。周先生將80萬元定期存款轉爲活期存款無證據證實。雙方沒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是周先生在簽訂確認書後,違反誠信原則,拒不簽訂合同。
7月2日的庭審從下午3點一直持續到下午6點多,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瀟湘晨報記者向佳明實習生萬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