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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香港地區16%的保費增長率、3.56萬港幣的人均保費和12.5%的GDP佔比相比較,內地保險業可謂增長緩慢。2012年內地保費增長率為8%,人均保費為1143.8元,總保費佔GDP比重僅為2.98%。究其原因,主要是產品結構單一、客戶保險意識薄弱、理賠難等等,而其中『理賠難』則成為阻礙普通消費者投保的最大因素之一。本期招商銀行理財師將就『理賠難』問題重點為您解讀《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
據調查顯示,『理賠難』主要分為兩類,其一是由於投保人原因而拒賠;其二為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而拒賠。《司法解釋二》從頂層制度入手,對保險合同參與方的行為予以規范,其核心內容直指『理賠難』。
一、三大亮點
其一『如實告知』——即對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雙方的『如實告知』義務做了重點強調;
其二『核保超時』——即『只要收了保單和保費,保險公司就要承擔責任』;
其三『明確提示免責條款』——即『保險公司要明確地讓客戶知道哪些情況公司免責,纔能真正免責』。
以上三點簡而言之,保險公司如不做好充分的客戶詢問、客戶告知與核保流程,只要收了保費就要對保險責任事故進行理賠。
二、法律頂層設計解『理賠難』
《司法解釋二》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有的權利義務關系,如釜底抽薪般對『理賠』規則進行指導。
在《司法解釋二》的相關條款中規定,若雙方對『是否如實告知』進行爭執,法院將責令保險公司用足夠證據證明『客戶沒有如實告知,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如果法官不認可證明邏輯,則保險公司就必須進行理賠。
三、對保險公司進行『有責推定』
在部分情形下,如果保險公司拿不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已經『詢問客戶應該如實告知的內容』和『多種形式提示免責條款』等,保險公司就不能以解除合同為由拒賠。
四、將代理人『不誠信』銷售的後果轉嫁給保險公司
由於保險公司內部注重業績考核,銷售人員在業績壓力下難免有誤導行為,《司法解釋二》出臺後,代理人誤導銷售的後果將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有責任做充足的事前核保、需告知事宜詢問、證據留存、免責條款提示等,一旦發生保險糾紛,保險公司不能以『免責條款』和『未如實告知』等理由拒絕理賠。《司法解釋二》促使保險公司加強對代理銷售人員專業素質的培養,杜絕誤導銷售行為的發生。
招商銀行天津分行景艷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