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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塘沽新港某小區的張某委託中介在一週前將房子租給了一對小夫妻,爲期3個月。這兩天小夫妻要求退租,並希望房主只收取他們一週的房租費用。張某認爲,中介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律師說法:
天允律師事務所的賈長亮律師說,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小夫妻簽訂租賃合同後違反約定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張某可以扣除剩餘的部分房租以彌補自己的損失。不過,張某有一點理解錯誤,中介對此事不承擔責任。因爲中介的服務並沒有違約行爲,作爲租房委託人中介公司已經完成了委託事項,因此中介沒有責任。一般來說,中介公司提供的租賃合同中對違約責任有明確規定的,房主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要求違約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