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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3天內發生4起電梯奪命事件。近段時間,慘痛的電梯事故引起人們廣泛關注。如何讓電梯等特種設備不再“吞人”?昨天,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三審。
特種設備聽起來陌生,其實,大到電梯、鍋爐、客運索道,小到蹦極用的繩索都是特種設備,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
這部法律草案分別於2012年8月和2013年4月進行了初次和二次審議。爲增強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法律規範能具體就具體,能明確就明確。一審稿65條,二審稿增加到72條,三審稿增加到101條。
製造單位負責電梯安全性能
三審稿進一步突出了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
草案規定,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在經營環節,針對目前設備租賃使用較多的情況,草案規定,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擔。
使用環節是特種設備發生事故較多的環節,草案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有缺陷召回該報廢就報廢
三審稿要求建立對特種設備整個生命週期完整信息記錄的“身份證”制度、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和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特種設備的報廢制度。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電梯、鍋爐、客運索道等特種設備數量激增。以電梯爲例,全國電梯數量由2002年的35萬臺猛增到2012年底的245萬臺。電梯生產、安裝和保有量位居世界第一。雖然過去十年間我國萬臺電梯事故率由1.56起降至0.15起,但安全形勢不容樂觀。
草案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草案明確,國家建立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
草案還規定,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客運索道每天投用前試運行
草案明確,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每天投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違反者,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草案還增加了特種設備安全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