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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已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將於7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提出,執法人員要經過統一培訓、考覈並取得執法資格後纔可上崗,這條規定可有效杜絕臨時工、協勤人員執法,保障執法行爲更加規範。
對臨時工參與執法說“不”
現象:以往曾出現“昆明5男子穿城管制服持刀威脅收費員;迴應:是城管志願者”、“醉駕城管是協勤”等報道,市民疑惑,城管執法人員如何獲得正規執法權?如何規範執法人員隊伍?
新《條例》規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實行統一招錄製度。經統一培訓、考覈並取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資格的,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統一着裝,佩戴標誌標識。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車輛應當統一標識。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兩人以上共同進行,並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城管不得截留私分扣押物
現象:在小攤販們佔道經營遇到城管執法人員時,其違法經營物資直接被扣押,小販們有時拿不到任何扣押單,也不知物資被收到哪裏去了,甚至有疑惑是否被城管人員拿回去私分了。
新《條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製作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並在30日內對違法行爲作出處理決定;情況複雜的,經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對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收取保管費。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不得使用、截留和私分扣押物;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解除扣押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當事人認領。當事人不認領或者難以查明當事人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採取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處置,拍賣、變賣所得款項依照規定上繳國庫。
最大限度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現象:城管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爲,比如污染市容、毀壞綠地、佔用城市道路無證經營等情況時,處罰標準不一。
新《條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違法行爲造成的危害後果及違法行爲人主觀過錯,在法定幅度內實施行政處罰;對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並能及時糾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選擇適當的方式,最大限度減少當事人的損失。採取非強制方式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暴力執法將處分直接責任人
現象:在城管執法中,時常有暴力抗法、不文明執法等事件的發生,其中有的因爲執法相對人引起,也有的是因爲執法人員不文明執法引起衝突。
新《條例》:對以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制止和處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堅持公正、文明執法,依法履行職務的受法律保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包括:超越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情節嚴重的;使用暴力手段執法的;故意損壞或者擅自銷燬當事人財物的;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或者罰沒款的。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賠償。
同時,對於以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有關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