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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蕾
為了拿到征地補償款,河北省遵化市的4名村民因搶栽搶建,被當成『殺雞儆猴』的對象,遭到詐騙罪指控,面臨刑事責任追究。
該案件經過三次一審、兩次發回重審、檢察院抗訴和撤回抗訴,歷時近兩年時間,4名被告人最終獲得了無罪判決。
問題是,在事實、證據沒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法院卻作出了三份不同結果的判決。這其間,存在怎樣的法律問題?
案發
聽到修路風聲村民搶栽搶建
2011年初,作為河北省的重點項目,全長二十餘公裡的清東陵高速公路的修建工作正在准備階段,尚未正式動工。
但沿線村子的村民們早就聽到了風聲。隨著路線線位的確定,有村民看到勘測人員到現場打探眼,便估計出了高速公路的征地走向和范圍。隨後,高速公路沿線出現了極為嚴重的搶栽、搶種、搶建現象。
為了獲得征地補償款,甚至有外村人也趁機來撈錢。他們從當地村民手中租來土地,建上大棚,栽上樹,嚴重乾擾了工程的順利進行。
鑒於這種情況,2011年3月10日,遵化市政府印發了《關於清東陵高速公路征地范圍內禁止搶栽、搶種和搶建的通告》,對區域內現場進行錄像保全,並派人沿線巡查,卻未抑制住這種勢頭。
政府『殺雞儆猴』 4名村民成『典型』
為了打擊、懲戒村民惡意租地、蓄意搶栽搶建的行為,2011年9月10日,陳國強、陳衝等4名村民被遵化市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罪刑事拘留,成為當地『不法』的『典型』。
陳國強和陳衝是一對父子,都是遵化市團瓢莊鄉人。此外,涉案的還有溫子水和陳國強的表弟楊忠等兩名當地村民。
4人於2011年9月24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遵化市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未遂)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4人得知遵化市清東陵高速公路籌建工程要征地後,欲騙取地上附屬物的高額賠償,分別在遵化市平安城鎮中灘村和東、西潘莊村租用村民土地總共8餘畝,建造鋼筋拱棚,栽種雲杉、華山松、紅豆杉等經濟樹種。經當地價格鑒定中心價格鑒定,地上附屬物的價值總計32萬餘元。
檢方認為,4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的方法,欲騙取國家賠償款,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應以詐騙罪(未遂)追究刑責。
據陳國強等人透露,正常情況下,當地的租地價格為每畝地每年1000元。但由於老百姓都知道了高速路佔地的事,所以當地的租地價格也跟風漲到了每畝2000元至4000元間。
代理
家人病的病小的小
申請取保候審未獲批准
陳氏父子被抓後,靳學孔律師接受家屬委托,成為陳國強的辯護律師。
靳學孔了解到,陳國強與其子陳衝被逮捕羈押後,家中只剩妻子李冬梅、兒媳高尚紅和一個孩子。
兒媳高尚紅曾因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住院治療,孩子纔兩周歲。陳家經營著23個食用菌香菇大棚,在家中的兩個男人都被帶走後,工人擔心僱主付不出工錢,紛紛離開。
大棚無人管理,蘑菇產量減少,經營陷入困境,陳家面臨著巨額貸款和違約責任。家人甚至擔心,在巨大的精神壓力下,兒媳高尚紅隨時可能舊病復發。
綜合分析案情後,靳學孔認為,陳氏父子的逐利行為雖然不對,但還不屬於犯罪行為。鑒於陳家的情況,靳學孔向遵化市公安局提交了對陳國強取保候審的申請,但未獲批准。
所以,一直到一審判決作出前,4名被告人一直處於被羈押狀態。
未隱瞞真相不是詐騙
律師作無罪辯護
為什麼認為陳國強等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靳學孔表示,刑法關於詐騙罪的定義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起訴書指控陳國強等人采取隱瞞真相的方法,欲騙取國家賠償款,但所有證據均未顯示他們隱瞞了哪些事實真相。
檢方指控,4人搶栽、搶種的時間分別在2010年10月和2011年2月,但『禁止搶栽、搶種和搶建』的通告卻是在2011年3月10日纔下發的。4人被抓後在公安機關所做的供述均如實陳述了搶栽、搶種的時間,沒有任何隱瞞。
更何況2011年11月10日,遵化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河北省清東陵高速公路項目征收土地、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當中規定:『自市政府通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苗木、農作物以及搶建的建(構)築物等一律不予補償。』
由此規定可以看出,補償依據的時間節點是通告發布之日。如果4人是在通告發布後進行的搶栽、搶種,且隱瞞了實際情況,謊報是在通告發布前栽種的,以此騙取征地補償,當然構成詐騙。
但4人種樹是在通告發布之前,更不存在任何隱瞞,而且也未因此實際獲得補償,何來詐騙犯罪之說?
開庭時,靳學孔多次質問公訴人:『你們指控被告人「隱瞞真相」詐騙,他究竟隱瞞了什麼真相?』公訴人被問得啞口無言。 (下轉第4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