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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將自己名下的房子賣給別人,兒子一家卻住在房中堅決不搬,新房主無奈只得訴請法院判其搬家。記者昨日獲悉,通州法院已審結該案,判決對方騰房給新房主。
賣房人黃女士是通州區一國企退休職工。退休前,黃女士與老伴租住單位公房。2004年,單位公房改制,黃女士摺合了自己和已去世老伴的工齡後,又出了一筆錢將房子買斷,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
後來,黃女士的孩子都成家搬走,只有二兒子董某結婚後沒地方住,同母親一起住在該房內。兒子認爲該房買斷時自己也出錢了,應有部分產權,母子二人發生爭執,母親搬走。
去年4月份,黃女士賣掉房子,但兒子一家一直不搬家,對前來收房的新房主王某也置之不理。
王某隨後將這對母子訴至通州法院,要求董某騰房並支付租金。通州法院查明,王某通過房屋買賣的方式取得了該房的所有權,董某繼續佔用該房行爲不妥,故判決董某騰退房屋並將房子移交給新房主。(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