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事發美景花園是私人恩怨還是為了業主利益?
業委會和物業公司重新簽訂服務合同,物業費從0.5元/m2調到0.7元/m2,業委會主任卻表示並不知情,為此將簽訂合同的業委會副主任和物業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判合同無效。業委會副主任卻稱漲價經過問卷調查,簽字也是經過多數業委成員授權,自己只是代簽,業委會主任告自己是為了發泄私憤。近日,上述案件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經原告請求延期開庭。
事件:業委會主任告副主任私自簽訂物業合同
今年1月份,港口美景花園小區與中山火炬城建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費由0.5元/m2調到0.7元/m2,車位費從80元/月調到120元/月,並報市物價局批復。
這看似簡單的漲價行為卻引來業委會主任和副主任對簿公堂。業委會主任王先生認為,上述物業合同是由業委會副主任黃先生與物業公司私自簽訂,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簽訂合同時王先生本人也不在場。王先生請求法庭判定所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無效,以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
而黃先生則大呼冤枉,稱自己並非私自簽訂合同,此次簽訂合同是因為物業公司更名需重新簽訂合同,而且物業費漲價此前也經過了向業主問卷調查通過,重新簽合同也是經過業委會討論通過並經過業主同意的,只是因為王先生因為女兒結婚中途離開,經其他業委會一致同意,由下黃先生代表業委會成員在合同上簽名。
6月20日,該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但開庭後不久,原告王先生在拿到被告黃先生厚厚一疊答辯狀後,稱來不及閱讀消化,遂向法院請求延期了審理。
焦點
是擅自簽合同還是經過業委會和業主授權?
王先生認為,根據有關條例,業主委員會只能根據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內容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企業簽訂合同,而漲價行為並沒經過業主大會表決。此外,即使簽訂合同,也應該由業委會主任王先生代表簽署,但實際上王先生當時不在場,而作為副主任黃先生長期不在小區居住,這種做法是越權行為,王先生稱將黃先生告上法庭是為了代業主維權。
黃先生則表示,去年業委會曾委托物業公司就提價問題進行問卷調查並公告;而且小區同物業公司已先後簽訂過四次合同,去年4月份簽訂的第三次合同中,業委會會議已約定收費標准為0.7元/m2,但提價需經過業主表決通過,所以會議決定暫時維持收費標准不變。黃先生說,後來業委會召開會議討論,會議進行到一半時主持會議的王先生有事提前離場,經過其他7名委員同意,纔由黃先生代簽了合同。
是為了私人恩怨還是為了小區業主利益?
黃先生認為,王先生此舉是在發泄對他個人的不滿。黃先生出示了一份有多人簽名的證明,證明中多數業委會成員對王先生在擔任業委會期間的表現表示不滿的。
而關於漲物業費,王先生表示,無論業委會討論是不是多數通過,最終還是要看業主大會有沒有授權,黃先生其實是在打擦邊球。
有意思的是,在審理時有十多位業主到庭表示對王先生的支持,還有業主直接問黃先生,『為什麼沒業主支持你?』對此,黃先生表示,這些業主是王先生事先組織的,自己並不想這樣做。(齊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