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記者昨日從深圳市地稅局瞭解到,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以及深圳市統計部門發佈的2012年度深圳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有關數據,深圳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作出調整,並從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開始施行。
具體標準爲:自2013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14752.5元(2012年度深圳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917.5元×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同時,自2013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標準的補充通知》(深地稅發〔2012〕193號)起停止執行。(陽荔)
標籤:深圳市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繳存在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