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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島市海水浴場管理辦法》出臺,浴場主管單位爲建委,規定了經營業戶、遊客須遵守的相關規定。其中,列舉了8項以上浴場不文明行爲將被罰款,其中,居民、遊客進入浴場,攜帶炊具烹飪、燒烤將被罰款。
《青島市海水浴場管理辦法》所稱海水浴場是指依託適宜的海灘和海水條件,以游泳健身功能爲主的,經批准設立的公共休閒場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青島市海水浴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海水浴場的監督協調管理工作。海水浴場管理單位可以自主經營,也可以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各類經營業戶。
海水浴場提供游泳服務時間爲每年7月1日至9月25日,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間的,管理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批准並向社會公告。《辦法》還規定了8項以上的禁止行爲,海水浴場內禁止擅自施工建設、亂搭亂建、亂圈亂佔;禁止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佔用海水浴場附屬設施和設備,損壞花草樹木;禁止擅自取土、採石、挖砂;禁止養殖、捕撈、停靠漁業船泊;禁止隨地便溺和亂扔瓜果皮核、包裝物及其他廢棄物;禁止攜犬進入海水浴場;禁止隨意張貼廣告;禁止攜帶炊具烹飪、燒烤食物;禁止其他影響海水浴場秩序的行爲。
對“擅自取土、採石、挖砂或養殖、捕撈、停靠漁業船泊”等行爲,海洋與漁業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今後,居民或遊客攜帶炊具烹飪、燒烤食物,將有可能被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此外,《辦法》還規定,海水浴場內的經營業戶應當按照經營協議依法經營,經營業戶出現“尾隨、糾纏、脅迫遊客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的行爲,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這是青島第一次制定浴場管理辦法,並明確主管單位。”青島市浴場整治辦公室工作人員介紹,《辦法》的實施有利於浴場執法工作的進行,各浴場可以在此基礎上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記者陳之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