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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底,倉山區組織市國土資源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倉山區執法局等部門,對蓋山鎮浦口村三環路邊齊安村多處違法佔地建築進行拆除。當天,執法部門拆除了違法建築四處,面積共約2500平方米。
案例點睛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福州日報記者程仁山通訊員黃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