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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記者從海南消防總隊獲悉,在昨日召開的海南省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中,審議並原則通過了新修訂的《海南省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要求自建民宅改作經營應由消防作安全檢查意見。
據瞭解,海南省政府1994年發佈了《海南省建築防火管理規定》,並於1997年、2005年進行了兩次修正,現行規定對預防和減少火災,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現行規定中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現實情況,一些內容與《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不一致。
根據海南省政府立法計劃安排,海南省公安廳起草了《海南省建築防火管理規定(修訂草案送審稿)》,海南省辦公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借鑑上海、廣東、陝西、雲南等地有關立法,結合海南實際,會同海南省公安消防總隊對送審稿進行了多次討論修改,形成了《海南省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經過徵求海南省監察廳、發改委、住建廳、工信廳、交通廳、工商局、質監局和安監局等有關單位意見,並在省內外調研的基礎上,修改形成了《海南省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修訂草案)》。2013年6月19日下午,海南省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新修訂的《規定》。
據海南省公安消防總隊朱新華總隊長介紹:新修訂的《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等建築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但是不適用於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臨時性建築的建設活動。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3日公佈施行的《海南省建築防火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規定》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保證施工現場的臨時用房滿足防火要求和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誌等完好有效。同時規定裝修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和損壞建築消防設施,已經造成建築物耐火等級降低或者消防設施損壞的,應及時修復。此外,還特別規定了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應當自承包消防設施工程項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負責消防設施工程施工的項目負責人、註冊建造師和工程技術人員名單報當地消防機構備案。
《規定》要求:自建民宅用作旅館、餐館、商場、網吧、酒吧、歌舞廳、放映廳等經營活動,在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應當提供原建築的消防設計審覈、消防驗收、備案等法定文件,或者提供有關建設的合法證明文件,由消防機構根據現行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出具消防安全檢查意見。(南海網記者陳望通訊員呂書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