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房產稅已被熱議多年,近來,房產稅試點擴圍的呼聲再度響起,然而,始終是“只聞其聲不見其影”。房產稅徵收的條件是否已經具備,究竟哪些城市將進入新一輪試點?中新網房產頻道梳理髮現,圍繞房產稅展開的討論主要是從其徵稅時間、條件、範圍、影響等五方面展開,有專家認爲房產稅勢在必行,但不能急於求成。
時機:大勢所趨不能急於求成
昨天,繼北京財政局否認上報房產稅試點方案後,北京市地稅局在其官方微博發佈消息稱,未上報過房產稅試點方案,也未接到上級部門有關工作部署的通知。雖然官方再次闢謠,但是房產稅試點擴圍已經是大勢所趨。
5月24日,中國政府網發佈《關於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這份由發改委擬定並獲國務院同意的文件明確指出,要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範圍。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與房地產經濟研究室主任倪鵬飛對中新網房產頻道表示,“應該說是千呼萬喚,房產稅的嚴厲實施已經不遠了。”
此前,有多位專家對中新網房產頻道表示,房產稅勢在必行,但不能急於求成。同策諮詢研究中心總監張宏偉認爲,儘管房產稅的徵收說法不一,但是房產稅擴圍已箭在弦上,已是既定的事實。
近日,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向媒體表示,房產稅並非一個新稅種,早在1986年國務院就發佈了房產稅暫行條例,其中規定對非營利性住房免稅。房產稅徵收是大勢所趨,但並不意味着現在就要實施。
範圍:房價上漲壓力大的一二線城市
房產稅試點擴圍的聲音不斷傳來,然而哪些城市最有可能入選?此前北京、深圳、南京、杭州……多個一、二線城市都曾被提及,中國指數研究院向中新網房產頻道提供的資料顯示,在“國五條”爲調控加碼的背景下,房產稅試點的城市將重點選擇調控供需矛盾依然趨於緊張、房價上漲壓力較大的一、二線城市,如深圳、杭州、南京等。
分析認爲,此類城市市場熱度能否得到控制將決定進一步擴圍的時機。而此前一度熱傳的湘潭等城市,由於市場變化相對平穩,若非試點方案有所突破,開展試點的可能性將相對較小。
關於入選城市的選擇,張宏偉認爲,就現階段房產稅城市擴圍而言,可以分批次逐步在各個城市擴圍推進。首先,一線城市及部分重點二線城市可以優先推進,比如深圳、北京、杭州等;其次,東中部省會省市都參與進來;接着,其他市場徵收條件成熟的地級市也可以徵收,尤其是東部一些地區的地級市。
作用:房產稅控房價作用被誇大
作爲下一步調控房價的儲備政策,房產稅被寄予很大的期望,然而在控房價方面房產稅到底有多大的能力?
2012年,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曾提到,“房產稅的目的並不是唯一地爲了打壓房價,它實質上是以房產保有環節徵稅形成規範的經濟調節槓桿,來形成多種正面效應。”
中國房地產研究會副會長童仲悅對中新網房產頻道表示,對住宅徵收房產稅將增加住房持有環節的成本,從而抑制炒房和囤房行爲,同時也能爲政府提供穩定的稅收。倪鵬飛認爲,房產稅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價的不合理問題。
很多人對房產稅降房價抱有很大的期望,爲此,中國房地產學會副會長陳國強認爲,期望過高或許伴隨着失望,“且不說上海重慶試點方案對於抑制房價的作用如何,即便是在市場機制堪稱成熟完善的歐美國家,房產稅對於降低房價同樣並無直接相關性。”
條件:住房信息聯網工作進展緩慢
在談到徵收房產稅的條件和時機時,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牛鳳瑞對中新網房產頻道表示,房產稅的徵收是必要的,但是現在時機還未成熟,不能急於求成。他說:“我們的房子更新量比較大,增量也比較大,產權構成複雜,於是對房產的產權認證面臨着非常複雜的任務,短期內難以完成。”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曹建海在接受中新網房產頻道採訪時,着重強調了住房信息聯網的重要性,並表示住房信息不能只登記不公開。然而,全國住房信息聯網工作進展並不順利。
據瞭解,住建部在2012年6月如期完成40個主要城市的聯網目標之後,聯網的擴圍工作卻陷入了停滯狀態。在今年全國“兩會”上,住建部副部長齊驥曾公開表示,40個城市的住房信息聯網工作已經完成,下一階段的目標是,在今年6月底完成500個城市的住房信息聯網工作。
但是據《每日經濟新聞》昨天消息稱,如今6月份只剩下10天,以上目標恐難以實現。
模式:增量房還是存量房?
關於房產稅的另一個討論焦點是徵稅模式,即是對增量房徵稅,還是二者同時徵收。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倪鵬飛和童仲悅兩位專家的觀點幾乎完全一致,即都認爲要對存量房和增量房一起徵收房產稅。
來自中國指數研究院的觀點稱,從試點方案來看,目前趨勢將仍以增量爲主,但未來會從增量逐步擴展到存量,稅率也會由目前的0.5%左右逐漸有所提高。
爲此,張宏偉認爲,近期的房產稅的擴圍應該會採取上海、重慶模式,也有可能會有第三套方案出來作爲試點的可能性。總的來看,通過多套不同模式的試點推廣展開,在今後幾年中慢慢進行深度調整。儘管各地的徵收的出發點不一樣,但是,經歷幾年的深度調整,房產稅最終會迴歸到一個同一個徵收水平上,以起到對多套房的投資客在持有環節的稅收調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