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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收入分配改革的關鍵一步,眾所關注的新一輪公務員薪酬改革正在籌備之中。據悉,人社部目前正在制定的公務員薪酬體系改革方案,重心將在於提高基層公務員待遇,一是規范公務員地區附加津貼制度;二是完善職務和職級並行的薪酬制度。『將來一個副處長的工資就可能比處長還高。』(《21世紀經濟報道》6月19日)
應該承認,在公務員內部,現行薪酬體系確實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如基層公務員薪酬水平普遍不高,公務員薪酬待遇太過依賴於單一的職務『官位』,地區部門之間薪酬差距過大。因此,人社部制定以『提高基層公務員待遇』為重心的薪酬體系改革,強調『副處長工資可能比處長還高』,無疑具有現實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是,如果深入不合理的公務員收入分配現實,從其形成根源角度審視,顯然又會發現:即便新的薪酬制度實現了『副處工資可能比處長高』,實際上也不必然就能保證『副處實際收入比處長高』。道理顯而易見,因為對於那些領導乾部級別的公務員來說,『工資薪酬』其實既並非其唯一的實際收入,更遠非其全部的實際收入,除此之外,他們事實上還存在其他許多收入。比如,由各種公費埋單的『職務消費』而形成的福利性收入,像公車福利、住房福利、醫療福利等。
如果我們再進一步跳出公務員內部,站在廣大社會公眾、納稅人的視角來審視,又不難看到,盡管基層公務員薪酬在公務員內部確實偏低,但是,一方面,就整體而言,相比一般社會工薪階層,公務員的絕對薪酬水平並不算低。另一方面,即便是同等水平的工資薪酬,相對於其他一般社會行業職工,公務員薪酬的『含金量』也明顯更高。這突出體現在,公務員工資不用像普通企業職工那樣繳納養老保險費。同時,在養老退休待遇上,企業職工更是完全不能與公務員同日而語,存在兩到三倍的巨大差距。
這實際意味著,無論是從公務員內部,還是從整個社會角度來看,『副處工資比處長高』的公務員薪酬改革,其實都並非事情的關鍵,它既不能完全保證做到公務員內部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更不可能做到整個社會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而真正的關鍵,在筆者看來,還在於如何全面有效制約與收入分配相關的各種公共權力。
一方面,在公務員內部,要做到薪酬分配的公平合理,除了薪酬制度,關鍵還在於能否有效制約『處長』們手中能夠衍生各種收入利益的權力,如享受各種職務消費的權力,建立並支配『小金庫』的權力,以及其他各種便於尋租的權力,像審批權、處罰權等。
另一方面,在社會收入分配層面,不僅要『提高基層公務員待遇』,更要提高底層普通勞動者的收入待遇,並確保公務員與其他行業勞動者薪酬水平的總體均衡,而要做到這一點,關鍵同樣在於能否有效制約監督政府公務員手中的公共權力,比如,能否通過嚴格的預算審查制度、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有效監督制約政府手中的公共財權、征稅權。這誠如李克強總理日前強調的,要『用「火眼金睛」看好國家錢財,確保公共資金節約、合理、有效使用』,『政府儉朴了,用於群眾的錢就能更多』。□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