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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清男子劉某受僱於呂某,爲僱主呂某進行房屋外牆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劉某從高處墜落到地面,導致身體多處骨折。劉某與呂某簽訂“人身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書”,約定僱主呂某向劉某一次性賠償6萬元,劉某不能再找藉口增加賠償,事後劉某感覺賠償太少。於是,起訴到長清法院要求撤銷協議,重新主張賠償數額。裝修外牆遇意外,長清男子摔成殘疾
2011年6月21日,劉某像往常一樣來到僱主呂某家進行外牆施工,如果按照施工進度,工程馬上進入掃尾階段。然而,令劉某沒有想到的意外恰在此刻發生了。
“摔得不輕啊,趕緊打120!”旁邊的工友亂作一團。原來,劉某在施工過程中,突然由高處架子墜落到地面,表情十分痛苦。不一會,長清區人民醫院的救護車抵達現場,將劉某送到醫院進行治療。
經檢查,劉某被診斷爲右脛骨遠端骨折,右股骨頸骨折,右肱骨髁及尺骨近端骨折,右肘皮膚挫裂傷。由於身體受到意外傷害,劉某隻能在醫院接受治療,直到2011年7月7日好轉纔出院。出院後,醫生囑咐劉某繼續臥牀休息,要對患肢進行適當的功能鍛鍊,右肘皮膚缺損處定期換藥,感覺不適隨時就診,1個月後拍片複查。在住院期間,劉某花費醫療費35000元,由呂某支付。簽訂一次性賠償協議,受傷男子心生悔意
2011年7月21日,劉某與呂某簽訂“人身傷害賠償調解協議書”一份,由呂某一次性賠償劉某各項損失總計6萬元,劉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呂某主張增加賠償數額,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2011年12月7日,劉某委託山東某司法鑑定所對其殘疾等級、護理時間及人數、誤工時間、今後治療費進行鑑定。該鑑定所於2011年12月20日作出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爲:被鑑定人劉某之損傷構成八級傷殘;被鑑定人劉某護理時間爲4個月左右,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後1人護理;被鑑定人劉某誤工時間爲6個月左右;被鑑定人劉某今後治療費需人民幣150000元左右。劉某爲此支付鑑定費2500元。
事情至此,劉某突然發現,自己與被告呂某所簽訂的“人身傷害賠償調解協議書”對自己非常不利,顯失公平。於是,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這個賠償協議,重新主張賠償意見。協議有失公平,法院判決總賠償15萬多
主審本案的袁海燕法官告訴記者,劉某爲呂某提供勞務,在修建房屋時摔下受傷事實清楚,呂某作爲接受勞務一方,應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
袁海燕認爲,劉某與呂某雖於2011年7月21日就損害賠償問題達成人身傷害賠償調解協議書,但由於該案系侵權責任糾紛,法官應當對該調解協議書的效力進行審查。由於該協議書所確定的賠償款60000元相較原告的實際經濟損失明顯過低,顯失公平,原告要求予以撤銷於法有據,法院應予支持,該協議書應予撤銷。原告要求被告呂某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今後治療費、鑑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法有據,法院應予支持。綜上所述,呂某賠償劉某各項經濟損失158124.20元,除去已付的35000元,呂某應支付給原告劉某餘款123124.20元。(除法官外,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通訊員劉建國記者崔豔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