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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石家莊訊(王宏建記者李建)眼看着房價上漲,自己手中的房號卻賣給了同事郝女士,河北省石家莊市成先生心生悔意,並準備將房號費強行退給郝女士。日前,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判決,雙方協議有效,成先生不得毀約。
2007年初,郝女士所在單位準備爲職工團購住房,郝女士以5萬元的價格從同事成先生手中買了一個團購資質(即所謂房號)。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郝女士向成先生支付其已經預交的購房款27萬元,並另外支付團購權利對價5萬元。後來,成先生夫婦看到房價上漲迅速,提出解除合同,並將郝女士履行合同支付的款項退回到郝女士的工資卡賬戶內。無奈之下,郝女士起訴至石家莊橋西區法院。
法庭上,成先生認爲,他與郝女士之間協議購買的是商品房,而不是團購房屋的權利。因爲簽訂協議時,自己已經支付了27萬元的預付購房款。
法院審理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適用該解釋,不應以其作爲認定協議效力的依據。據此,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