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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和“妻子”買了王女士的房子,可是一直沒帶着妻子去辦理過戶手續,反而一紙訴狀將王女士起訴到海淀法院,認爲王女士隱瞞房屋性質導致他被限購。近日法院查明,張先生根本就沒結婚,且戶口在外地,不符合購房條件,張先生提供虛假信息,不得不賠償王女士15萬元損失。
買賣雙方互索賠償
張先生2012年來京工作,戶籍並未遷來北京。2012年6月,張先生經過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居間介紹與王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560萬元的價格購買王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合同簽訂當日支付了訂金100萬元。同年10月,張先生以王女士虛假告知該房屋屬於公寓,不受限購政策限制,雙方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爲由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王女士退還訂金100萬元並賠償其資金收益損失20萬元。
王女士辯稱,簽訂合同前,她已明確告知張先生房屋的情況,出示了房產證,張先生告知王女士其家庭有在北京市購房的資格,雙方纔簽訂合同,且張先生於2012年7月通過購房資格審驗,合同也辦理完網籤手續。王女士也曾配合張先生一起去房管局辦過戶,但由於張先生的妻子不能親自到場辦理手續未果。王女士的房屋已停止出租,現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導致其租金損失,因此王女士不同意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王女士同時提起反訴,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張先生支付的訂金100萬元不予返還,並賠償她的損失15萬元。張先生針對反訴辯稱,合同無法履行是王女士的原因造成,其僞造事實情況,並給自己造成損失,如果合同可以履行,他仍同意按原合同繼續履行。
買房人故意隱瞞事實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先生爲未婚,無本市購房資格。在辦理網籤後,因辦理房屋過戶需要張先生的妻子親自到房管局辦理手續,但其妻子沒有到,以致合同未能繼續履行。
法院認爲,張先生與王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張先生不具有本市購房資格,導致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均要求解除兩份合同,法院予以支持。而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是因張先生無購房資格,並非其故意不履行合同,王女士收取的訂金應當退還。
對於賠償問題,王女士已盡到告知義務,而張先生申請辦理了限購房屋的購房人資格覈驗,提交的信息與其真實情況也不符,足以認定張先生故意隱瞞或虛構相關事實,導致雙方訂立的合同違反住房限購政策而無法繼續履行,王女士要求張先生賠償其因履行合同導致房屋租金損失15萬元,並提供了房屋租賃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記者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