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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南豐鎮頭佑村委會那麻經濟合作社位於那南公路旁的一片集體所有農用地,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而擅自轉變爲宅基地出售,從而惹出了“大麻煩”。不久前,儋州市人民法院對包括該經濟合作社組長在內的相關4名人員作出判決:一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一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人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人被判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未經批准將土地規劃成宅基地分給村民
據瞭解,涉案的4名人員分別是:符某偉,曾任儋州市南豐鎮頭佑村委會那麻經濟合作社組長,住該村。因本案於2012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符某樑,曾任儋州市南豐鎮頭佑村委會那麻經濟合作社副組長,住該村。因本案於2012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李某清,住儋州市那大鎮某街,因本案於2012年8月9日自動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審。2012年9月25日被儋州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2月13日被法院取保候審。符某幹,住儋州市南豐鎮頭佑村委會那麻村。因本案於2012年8月22日自動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審。2012年9月25日被儋州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2月13日被法院取保候審。
經法院審理查明,儋州某公司因承包使用儋州市南豐鎮頭佑村委會那麻經濟合作社位於那南公路旁“榕樹地”(集體所有農用地)的土地超過協議面積,符某偉(時任那麻經濟合作社組長)、符某樑(時任那麻經濟合作社副組長)、陳某能(時任那麻經濟合作社副組長,在逃)得知後即代表那麻經濟合作社集體要求該公司退還“榕樹地”。
後經儋州南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該公司同意退還“榕樹地”73.912畝土地,那麻經濟合作社補償65萬元人民幣給該公司。
那麻經濟合作社因無力補償,符某偉、符某樑、陳某能經過商定,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爲由,未經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將“榕樹地”共75.1畝土地規劃成宅基地分給村民。其中先劃出20套宅基地,於2011年6月份售予20名那麻經濟合作社村民,得款115萬元人民幣,其中將65萬元人民幣補償給該公司。
2011年9月初,他們將該地承包給李某清平整,實際平整費30萬元人民幣,符某偉、符某樑、陳某能要求李某清出具33萬元人民幣的收據,從中侵吞3萬元人民幣集體資金共同分贓。“榕樹地”在被平整過程中曾被有關土地管理部門制止。
2011年11月份,李某清收取人民幣30萬元工程款後送2萬元人民幣好處費給符某偉,各送2000元人民幣給符某樑和陳某能。
劃出234套宅基地實收售地款197萬元
符某偉、符某樑、陳某能在“榕樹地”平整完工後共劃出234套宅基地,175套已分給那麻經濟合作社所有村民,17套用於出售給村民獲款72.28萬元人民幣。符某偉、符某樑、陳某能亦以優惠價各購得一套,村民歐某喜以1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另購得一套。那麻經濟合作社實收售地款197.28萬元人民幣。
符某幹因另購一套宅基地時得到這三個組長的關照,於2012年春節前幾天送人民幣10000元好處費給他們共同分贓。
案發後,符某偉退還20000元人民幣給李某清,符某樑、陳某能各退還2000元給李某清,李某清已將上述共計24000元退繳法院;符某偉退還4000元給符乃幹,符某樑退還3000元給符某幹,符某幹已將上述共計7000元退繳法院。
日前,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符某偉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總和刑期二年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符某樑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總和刑期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李某清犯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
符某干犯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對李某清、符某幹退繳的贓款共計3.1萬元人民幣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符某偉、符某樑的非法所得,應予以繼續追繳。(記者鄭邦京通訊員鍾振強曾潔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