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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經今年5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市政府令第2號發佈,將於7月1日起施行。
記者從今天上午舉行的市政府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管理辦法》明確“本市實行《居住證》積分制度”。積分制度將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爲相應的分值。隨着持證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增加和學歷、職稱等的提升,其分值相應累積。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實行積分制後,符合條件的,依然可以申請“居轉戶”。
-申辦條件
須符合“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
市政府法制辦高級法律專務江子浩介紹,《管理辦法》共七章四十六條,包括總則、居住證一般規定、居住證辦理、居住證積分管理、持證人待遇、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規範了六個方面的內容,包括明確居住證的功能和載明信息;規範居住證的申辦、覈定與發放;明確居住證積分制度的內容;明確持證人待遇;明確相應法律責任;明確過渡條款以及與相關規定的銜接等。
《管理辦法》明確《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具有三方面的主要功能:一是作爲持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二是記錄持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三是辦理和查詢個人積分,辦理衛生、計劃生育、社會保險、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此外,《管理辦法》還明確,《居住證》的載明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照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和簽註有效期限等。
《管理辦法》規定,需要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申請人應當符合“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兩個基本條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爲了進一步優化辦證程序、提高辦證效率,《管理辦法》規定,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在規定時間內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公安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部門按照就業或者投靠、就讀管理的相關規定覈定。 《居住證》由市公安局統一簽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證。
-持證人待遇
積分達標準分值,可享相應公共服務待遇
《管理辦法》明確“本市實行《居住證》積分制度”,並對《居住證》積分制度作了說明,即《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爲相應的分值。隨着持證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增加和學歷、職稱等的提升,其分值相應累積。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關於《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管理辦法》明確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年限等基礎指標,並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設置加分指標、減分指標、一票否決指標。各指標項目中根據不同情況劃分具體積分標準。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通過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佈。
持證人申請積分的,委託其單位到人才服務中心辦理。持證人可以在網上或者持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積分。
與現行規定和做法相銜接,《管理辦法》列舉了持證人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子女教育、社會保險、證照辦理、住房、基本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等公共服務待遇。
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體現在子女教育和社會保險方面。其中,關於持證人子女在本市參加中高考的問題,《管理辦法》明確,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對於明年能在滬參加中高考的人數,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毛大立認爲,因爲達到標準分值的人數可能比以前人才類居住證的人數增加,所以這一數字可能會增加。
-法律責任
個人和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將擔責
《管理辦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和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服務和信息保密的義務,並設置了相應的行政責任。
另外, 《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個人和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對在申辦《居住證》、申請或者代辦積分過程中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證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或者代辦積分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還可以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過渡銜接
已辦理的居住證在原有效期內仍有效
《管理辦法》明確,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已辦理的居住證,在原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本辦法實施後,原居住證有效期期滿需要重新申辦以及申請積分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後,《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居住證如何積分]
違反計劃生育一票否決
【基礎指標】
包括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年齡指標的分值最高30分。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在本市工作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加分指標】
包括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爲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於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指標最高100分。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100分。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積分管理辦法試行期間,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範圍是指環衛領域。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並居住最高分值20分,積分管理辦法試行期間,遠郊重點區域是指臨港地區。持證人爲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獲得本市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獲得本市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持證人配偶爲本市戶籍人員指標最高分值40分。
【減分指標】
包括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持證人3年內申請積分時有提供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一票否決指標】
是指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爲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總積分標準分值目前爲120分
-申請對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並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
-積分指標: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於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爲0分。基礎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一票否決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制”該如何積分?對於這一備受關注的焦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毛大立介紹,《積分管理辦法》的形成主要經過了國際國內比較借鑑、系統設計、實測模擬和專家論證聽取意見等過程。在設計指標體系時,體現了“五個突出”。
對特定領域有政策傾斜
“五個突出”即,一是突出指標體系的整體設計;二是突出來滬人員的實際貢獻;三是突出對特定領域和重點區域的政策傾斜,對特定公共服務領域來滬人員和遠郊重點區域,設定專門指標,穩定特定公共服務領域來滬人員隊伍,促進重點區域人員集聚;四是突出積分的遞增累加效應,建立逐年逐級遞增累加機制,爲長期在本市工作生活的來滬人員建立良好的預期;五是突出與現行政策的有效銜接,對於特定對象如沒有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設定專門指標,以實現政策的平穩過渡。對於具體指標的設計,注重指標的通用性、代表性、可獲得性、可驗證性和可操作性。
《積分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四條,對申請對象、指標體系、指標分值、積分規則、申辦流程和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
積分指標會動態調整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來滬人員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互聯網登錄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託用人單位向註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於提供虛假材料的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持證人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覈,審覈屬實的,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覈定,並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持證人也可通過互聯網或者持《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在《居住證》簽註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委託用人單位向註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並告知持證人。持證人《居住證》被註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積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據介紹,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來滬人員居住證實行積分管理的部署,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在深入研究、反覆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積分管理辦法》),作爲《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配套文件。
居住證將每年簽註一次
每屆滿1年之前的30日內,到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註手續
市公安局副局長江憲法在今天上午舉行的市政府新聞發佈會上介紹,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市公安局負責牽頭起草了《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並按照分工負責居住證證件管理等相關工作。
1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製作並簽發
依照《實施細則》,申辦《上海市居住證》的流程爲:來滬人員到居住地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交申辦《上海市居住證》所需證明材料;對材料齊全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理後出具回執,並將材料、信息移送覈定部門,其中,就業、投資、開業和個體經營人員申辦信息移送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投靠、就讀、進修人員申辦材料移送對應公安派出所。
經覈定符合條件的,由覈定部門通知制證。公安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製作並簽發。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接到公安部門送達的《上海市居住證》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來滬人員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證。領證時收取工本費。
持證期間,居住地址、工作單位或其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來滬人員應當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對證件遺失、損毀的可掛失或補辦。
持證期限每滿一年,來滬人員應到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註。對符合五種註銷情形的,由公安部門在信息系統予以註銷。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60天內可補辦
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規定,申辦《上海市居住證》條件爲“兩個合法穩定”,即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對此,《實施細則》將“合法穩定居住”對應明確爲“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即包括:來滬人員自購房屋產權證明、租賃房屋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單位宿舍證明和居(村)委寄宿證明4種;將“合法穩定就業”對應明確爲就業、投資、開業、從事個體經營,分別提供6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證明。
《實施細則》中規定了“《居住證》每年簽註一次。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之前的30日內,到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在60天內可補辦簽註手續。申請人在辦理簽註時,應提供在滬居住地址信息和就業信息。經人保、公安部門覈定同意後,給予簽註”。
《上海市居住證》每年簽註一次,與國家加強流動人員居住地管理的要求相適應。爲方便來滬人員,做到一次辦理,對投靠、就讀的持證人辦理簽註時,通過居住證信息系統與實有人口信息數據庫的比對屬實的,符合條件的實行當場簽註。對就業、投資、開業人員,一是通過公安、人保對有效期限屆滿人員信息提前比對、數據交換,實現當場簽註;二是在互聯網上開通預約簽註,經比對覈定同意後,再通知本人到社區辦理當場簽註。對居住地址發生變化或對網上比對結果有異議的,本人應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經部門覈定,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將不予簽註,所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證》爲無效證件,相關信息由公安部門在信息系統內註銷。
《實施細則》明確兩類註銷情形
對2013年7月1日前簽發的舊版《上海市居住證》(包括人才類、投靠類和就業類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無需換領新證。有效期到期後,可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註手續,並免費換領新版《上海市居住證》。
“註銷”主要是指通過居住證信息系統註銷持證人相關證件信息,其所持《上海市居住證》爲無效證件。
《實施細則》明確了兩類註銷情形。一是經有關部門認定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在居住證信息系統中註銷的情形,包括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持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二是由公安部門在居住證信息系統中直接註銷情形,包括持證人逾期60天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持證人已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
居住證制度吸引留住了人才
晚報訊2002年和2004年,本市相繼出臺了《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和《〈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等居住證管理方面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居住證制度實施至今,在吸引和留住人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隨着來滬人員總量不斷增加,爲了更好地發揮居住證制度在保障來滬人員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提升政府服務管理水平,需要在原有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基礎上,整合形成本市居住證管理的綜合性政府規章,進一步完善居住證申辦程序,實行居住證積分管理,明確來滬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幫助來滬人員更好地融入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