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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丘女士掏400萬元買下廣州建設四馬路的一個商鋪,兩年過去,業主沒做成,66平方米的鋪位反而被對外放租。丘女士爲此起訴房地產公司,索賠130多萬元違約金。法院一審判決房地產公司違約,二審將於明天開庭。
買好商鋪遲未交付
“這裏是廣州市中心的黃金地段,寸金尺土,每一天都是真金白銀的收入。”2011年5月,家住廣州天河的丘女士在越秀區建設四馬路瞄準一個投資機會。同年5月10日,她跟廣州市建陽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入該公司位於建設四馬路23-1號的首層商鋪。商鋪面積約爲66平方米,總價400萬元。
對於交付等細節,雙方早有約定。據悉,丘女士按約定分三期交付所有購房款,至2011年7月15日,房款全數交齊。正當她等待商鋪入手,開始做業主經營或收租時,建陽房地產公司卻遲遲沒有將商鋪交付,房產轉移登記等相關手續至今未能落實。
更讓丘女士感覺不可思議的是,房地產公司一方面不交付店鋪,另一方面卻一直將該店鋪出租獲利。據悉,丘女士購入的商鋪月租起碼在萬元以上。
法院判商鋪買賣成立
多次催促未果,丘女士將建陽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交付商鋪及辦理房產轉移登記,並按照相關標準賠償違約金130餘萬元。
廣州市建陽房地產公司解釋,在跟丘女士簽訂合同前,他們就跟另一家投資公司簽訂協議,轉讓包括23-1號的首層商鋪在內的多處商鋪,並約定任何第三方支付給該房產公司的購房款,都屬於投資公司支付總購房款的一部分,丘女士的400萬元也在其列。
此後,房地產公司和投資公司發生合同糾紛,廣州市中院去年作出判決,解除了房地產公司與投資方的商鋪買賣協議,但終審判決同時認定:丘女士等4人跟建陽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可繼續履行。然而,房地產公司表示無法爲丘女士辦理分戶辦證手續,故拒絕履行其與丘女士之間的買賣合同。
二審將於明天開庭
丘女士起訴建陽房地產公司一案,經法院審理認定,雙方簽署的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雙方自當履約。原告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越秀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責令被告房地產公司10日內將商鋪交付丘女士,30日內協同原告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每日按總房價的0.05%的標準,支付逾期辦證和逾期交付商鋪的違約金。
據悉,被告廣州市建陽房地產公司表示對判決結果不服,並已提起上訴,二審將於明天在廣州市中院開庭。(記者何道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