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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稅法中心副主任孫健波表示北京已具備開徵房產稅客觀條件尚需解決一些技術問題開徵房產稅需考慮百姓情緒
針對房產稅徵收擬擴大試點的說法,北京大學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學會金融與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孫健波表示,徵收房產稅應先行立法,北京已基本具備房產稅徵收條件,是否納入第二批試點還需考慮具體條件。孫健波坦言,如果把開徵房產稅的目的看成是抑制房價過快增長和抑制過度消費,那麼北京基本具備了徵收房產稅的客觀條件。
首先,北京這幾年房價上漲情況有目共睹,而且先前出臺的限購和限價政策,比房產稅的力度要大得多。
另外,北京的高檔住宅也是全國最多的;同時,北京的增量房和存量房數量也都很可觀。
但第二批試點是否能將北京納入,還要考慮北京的一些其他條件。
除了稅基評估中的技術問題以及房屋登記等社會信息信用體系尚不完善等問題外,北京市的房屋屬性很複雜。除了一般的商品房之外,還有大量的經濟適用房、兩限房、房改房等,對不同用途的房產如何適用稅率以及如何評估價值成爲問題。
另外,在北京的各類單位的情況最爲複雜,涉及面廣、利益關係複雜,協調比較困難。
詳細解讀
開徵房產稅需全國人大立法
孫健波強調,如果在全國廣泛開徵房產稅,必須要先立法。稅收是法律規定合法地對國民財產權的剝奪,一般都要經過法律程序,由人民代表同意後才能開徵,但我國目前“稅收法定”環節還有缺失。
孫健波說,之前全國人大對國務院有授權,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國務院可以對稅收方面單獨立法。這實際上屬於“空白授權”,因爲此類授權應該是具體明確地就某個事項的授權,而不應是“一攬子”授權。
孫健波認爲,對房產稅立法可以有幾個途徑,一是對國務院有關房產稅的現行條例進行條文修改;二是將其上升爲法律,將房產稅納入到整個地方稅體系中。
對豪宅徵收“特別消費稅”
孫健波告訴記者,房地產的發展有雙重屬性,既有商品屬性又有滿足人民生活需要的社會屬性,兩者間必須平衡。而我國目前無論是保障房還是居民生活必需的住房剛性需求,都未得到健康發展,僅通過稅收調節很難達到理想效果。
孫健波介紹,房產稅屬於財產稅範疇,從長遠來看,將其作爲地方稅體系的一部分,存量房和增量房都應徵稅。同時,爲抑制投機和過度消費,專門對高檔住宅徵稅也很必要,兩種稅可以同時徵收,可將對高檔住房徵稅納入到消費稅當中,徵收“特別消費稅”。
孫健波說,當前徵收房產稅的目的一是爲抑制房價過快增長;二是爲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三是完善地方稅體系,推進財稅改革。
選擇試點要考慮老百姓意見
至於什麼樣的城市應納入房產稅徵收試點,孫健波認爲,如果以抑制房產過快增長爲目的,肯定應選擇房價上漲快、房價高的城市;但如果將其作爲稅收體制改革的嘗試,那考慮得就應更長遠,二線、三線城市都可能作爲試點。
此外,選擇試點還必須考慮到當地稅務部門樂意接受,且老百姓牴觸情緒不大。
從重慶和上海試點情況看,由於重慶僅對高檔住宅徵稅,上海則是對增量房徵稅,稅額都不高,對地方財政收入增長的貢獻並不明顯。可以說,房產稅目前更多的影響體現在心理層面。
房產稅屬“舊”稅升級
孫健波說,國務院1986年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對內資企業和個人徵收房產稅。2009年1月1日又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均依照上述條例繳納房產稅,但國內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稅。
可見,房產稅在我國只是對“舊”稅種的“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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