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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物權法生效前開發商賣架空層
賣後兩年內交涉過業主現仍有權起訴
針對市民廣泛關注的架空層問題,本報昨日邀請時尚公寓案業主方代理律師李循爲市民答疑。李循說,很多小區架空層在《物權法》頒佈前已經將架空層賣了,但由於開發商侵權行爲仍存在,因此業主現在仍有權起訴開發商,索回架空層。
南湖一小區業主說,小區業主爲架空層的歸屬維權了好幾年都沒有結果。開發商的說法是小區架空層在2007年《物權法》生效前就已將架空層賣了,而《物權法》頒佈前沒有對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因此開發商拒絕歸還架空層。李循說,若雙方在購房合同中對架空層歸屬沒有約定,業委會在開發商賣架空層後2年內主張過權利,開發商賣架空層的侵權行爲一直延續到現在,就仍適用於《物權法》,業主現在仍有權起訴開發商。如果開發商賣架空層後兩年內,業主沒有主張過權利,視同爲主動放棄,現在就不能狀告開發商了。
沌口一小區業委會主任說,《物權法》中規定“業委會可以當被告不能當原告”,很擔心業委會沒有起訴開發商的資格。李循說,時尚公寓案中由於湊不齊全體業主簽名和房產權屬證明,業委會當了原告,因爲業委會是爲了全體業主利益起訴的,沒有代表某一個業主,在架空層起訴中是可以當起訴方的。(記者馬振華)